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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4.检委会与检察长办公会的关系。


  

  检察长办公会是由检察长统一领导,并由各副检察长分工负责,协助检察长组织执行的一个决策机构。检察长属行政职务,因此检察长办公会也应当以处理检察院的行政事务作为主要职责。其负责处理的行政事务与院务会相比,后者处理的行政事务相对重大。


  

  (二)基层检委会的功能属性


  

  1.检委会是检察机关的法定决策机构。


  

  我国《宪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三条规定: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依据上述规定检委会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的一种法定决策机构,也是对检察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法定领导机构。


  

  2.检委会是检察机关的业务决策机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的内部职能机构包括检察长、检委会和各业务机构。内部机构的业务分工范围在有关诉讼法、司法解释及工作规范性文件中有具体规定,其中检委会是检察机关的业务决策机构。2008年的《组织条例》重新界定了检委会的工作职责,强调其主要职责是审议需要从全局角度统一把握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检察工作中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的业务、管理事项,以发挥其对检察业务工作的宏观指导作用{6}。


  

  3.检委会是检察机关具有司法属性的决策机构。


  

  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三条的规定,检委会是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需要本院处理的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因此,检委会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的一种法定决策机构,对某些案件和事项提交检委会审议决定是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如果应由检委会审议决定的案件交由其他组织、机构或者个人决定,即是一种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禁止。在我国,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11类案件或事项应当由检委会讨论决定。


  

  (三)基层检委会的作用


  

  1.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决策的正确性。


  

  检委会是检察机关集体决策的中枢系统,在决策的过程中实行民主集中制,能够正确处理好检察长负责制与检委会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的关系,既确保检察长负责制的贯彻执行,又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把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落到实处。这样既有利于充分调动检委会成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集思广益,科学议案,民主决策,克服个体既有的局限性,又可以依靠集体的力量形成正确的意见。为检察权的正确行使和各项检察工作的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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