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检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被第一次写人检察院组织法;其次,检委会以前在检察长的“领导下”被改为“主持下”;再次,检察长本人一般不能否决检委会多数人的意见,如若否决则要报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1999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的《关于改进和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的通知》中进一步强调:“检察委员会会议必须有检察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方能召开。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问题,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后,才能作出决定。”检委会由原来的讨论咨询机构上升为决策机构,检察院的领导体制由原来的检察长负责制变为检察长个人负责制和检委会集体负责制相结合的领导体制。1980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08年2月2日修订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以下简称《组织条例》)则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有利于检察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5}。
二、基层检察院检委会的地位与作用
(一)基层检委会的定位
检委会是检察机关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的一种领导决策体制,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检委会作为一种制度,具有丰富的内涵和鲜明的特点。要正确认识检委会在检察机关的定位,需要理清以下四个方面的关系。
1.检委会和检察长的关系。
我国检察机制从整体上为检察一体化,在此基础上实行检察长负责制。检察长处理日常事务,并对此负责。检委会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问题,不是对检察长负责制的否定,而是一种很好的补充。集体决策可以有效避免个人意志的独断专行。检察长在参与检察委员会决议时,应只是主持人身份,与其他检委会成员处于平等地位。检委会集体决策与检察长负责制并存是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的理性架构。
2.检委会和院党组的关系。
党政分开早已成为全党上下的共识,这一点同样适用于调整检察机关内部的权力配置,院党组主要是从大政方针方面进行政治上的领导,检委会则专职重大案件和重大问题的决策。《中国共产党章程》总纲中指出:“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因此,检委会与院党组之间的关系应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党在方针政策、组织方面的领导,遵循党管干部的原则;二是坚持检委会在检察业务方面的领导权威。
3.检委会与院务会的关系。
院务会是由检察长领导、副检察长和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参与,处理重大行政事务的机构。虽然院务会也是一种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但它不是检察业务的决策机构。因此,不能对重大案件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作出处理决定,仅对重大行政事务行使决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