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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价值新考

  

  (二)规范与程序:宪政构建政治文明的基石


  

  文明的政治是规范的政治。由于政治行为背后都隐藏着不同的利益,或者对实现相同的利益所拟采取的共同行动的取向不同,要使这些不同利益和价值取向的人和平地进行讨论,并达成共识,只有使纷争的各方遵循共同的规范才有可能,舍此别无他法。因此,政治文明的首要含义是使政治行为规范化。其中,法律规范是现代社会的基本规范。在存在单极或多极权力中心的社会中,政治秩序的形成又依赖于相应的关于政治生活的法律规范作为政治行为的准则。就此而言,文明的政治实质就是法治政治,即用法律(主要是指宪法)规范政治行为,实现政治行为的法律化。将法治推向政治领域,以法治的政治代替任意的政治。政治文明与法治的逻辑联系主要表现为政治文明对宪法的依赖关系,宪法是政治文明的逻辑基石。正如亚里士多德之慧眼率先看到宪法是政治文明的基石。他强调“政体(宪法)为城邦一切组织的依据,其中尤其着重于政治所由以决定的‘最高治权’组织”。没有宪法就没有政治文明,宪法是政治由暴力的政治、野蛮的政治转向文明的、对话的、理性辩论的政治的逻辑


  

  起点。政治文明还建构在合理的政治程序之上。“程序乃法律之心脏”。[16] (P363)宪法上的程序是近代宪政运动发展的产物,其基本价值诉求在于对带有根本性宪政行为的审视,国家的一切宪政决策必须限定在既有的宪政价值体系内,任何违宪行为在程序上都理应受到严厉的制裁和处罚。程序主义者强调任何其权益受到判决结果影响的当事人,都享有被告知和陈述自己意见并获得听审的权利。具体可分为程序上宪政程序和实体上的宪政程序两种。前者限制的是宪法主体作出决定的实体内容,即关涉国家权力界限和公民权利范围是否符合一般意义上的公平与正义标准,它专注于宪政主体的行为方法,保证行为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要求宪政行为相对一方应被告知一切程序活动,且有参加决策听证并得到公正处理的机会。一般而言,它只作有限的审查,而不考虑宪法审查机关所必须的智慧。而后者却直接涉及违宪审查的性质,主要涉及被审查政策、法律内容的合理性。当政策或法律不当地脱离其法定目标或当政策有不允许存在的模糊性时,实体的宪政程序就会受阻,宪法审查机关可以积极地干预政策决策。从某种程度来看,实质上的宪政程序在公正与效率之间更倾向于前者。这一点已为越来越多的国家宪法价值所体现,成为现代宪政程序所追求的终极目标。比如我国政治实践中发生的“良性违宪”现象,就非单纯的宪政程序所能应对和合理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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