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宪政构建政治文明的工具性价值
工具性价值,亦称为功能性价值或外在价值。宪政构建现代政治文明的工具性价值主要是指影响宪政内在价值实现及其程度的各种条件、手段及功效的价值因素。这些因素又构成评价宪政品质的一个量化尺度,主要体现为宪政可能带来的政治效益和政治成本之间的变化,强调政治决策的高效率和低成本。例如,政治秩序的形成有赖于政治权威的建立。众所周知:政治权威的存在是必要的,但政治权威的过剩必然又会给政治秩序的形成构成危害。因此,必须为权威者确定一定的责任范式。对于国家每一项政治决策或政治活动而言,所消耗的资源和结果总是有一定关系的。然而,因为政治行为的价值是无形的,难以用量来评估。对其价值的评估,应综合各个方面的因素综合分析全过程。特别应考虑到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及公民个人权益的动态变化。宪政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保障社会政治利益总量的增殖。但是,政治行为的失范,也会给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造成损失。为了保障具有整体性的利益,国家成本的投入可能是极高的,但它必须承受。
(一)权威与责任:宪政构建政治文明的保障
民主的推行和政治秩序的形成离不开一定的政治权威。在现代宪政国家,刚性宪法是政府权威的保证。柔性宪法却造就弱政府。弱政府是无法驾驭复杂多变的政治局势的,常常会使一国陷入动乱之中,从而危及统治阶级根本的政治利益。如法国早期频繁制宪导致的政府走马灯似地更迭即为例证。反之,权威缺失的“泛自由主义”在一国宪政秩序建构中亦于事无补。正如西方政治学权威亨廷顿断言的:“在那些现代化中国家,政府面对心怀离异的知识分子、粗暴蛮横的军人和放纵不拘的学生,深感束无手策、无力驾驭局势,其原因正是由于缺少权威”。[15] (P9)相反,通过比较,他看出有效能的政治体系,包括共产极权国家与西方自由国家都是有权威的。用他的话说,“共产政府确实提供了有效的权威”。[15] (P47)据此,他得出结论:要有政治秩序,必须“先有权威”。[15] (P56)如2003年非典对我国政府的挑战反映在许多方面,其中最关键的是对政府权威和责任心的挑战。政府的责任就是保障人民的权利和增进人民的福利。政治稳定同样需要政治意识形态的凝聚性,即确定政治权威。对于现代政治文明来说,只有政治权威使得政治行为能够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而使之不能为所欲为的时候才是合理的,才是真正的政治文明。
同时,文明的政治是负责任的政治。民主政治作为“责任政治”的核心原则的要求是:政府奉宪向国民负责———即政府及其所属各职能机构严格依照宪法和宪政原则向国民履行各自的职能责任。国民据法向国家负责———即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履行各自对国家的宪政和法律责任。“宪政责任”是“民主政治”原则的宪法化和制度化。在民主政治的规范化实践中,社会实践中的各种“责任”形式之间具有内在的“宪政连带责任关系”,且各政治、法律主体均不得推卸或放弃各自所承担的宪法和法律责任。民主政治社会的一切政治法律主体在整个宪政实践过程中均应照宪法和法律禀承宪政原则对“国家”和“社会全体”承担履行其各自的宪政和法律责任。对于一个宪政政府而言,其政治权力显然是有限的,而其责任却是无限的。反言之,不论在公共领域还是私人领域,只要是关系到公民利益的事,政府都应当负起责任来。政府只有真正地负起责任,它才能称得上是一个宪政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