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的存在以人为本体,是“人为的”和“为人的”。康德经典地将人是目的作为一个显性的哲学命题提出来,成为现代宪法所普遍确认的“人权”理念。洛克在《政府论》一书中则概括为:“谁认为绝对的权力能纯洁人们的气质和纠正人性的劣根性,只要读一下当代或其他任何时代的历史,就会相信适得其反”。[12] (P83-84)对人性的预设构成了所有时代、所有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出发点。任何制度都是围绕人而设计和展开,都是建立在一定的人性假定基础上的。对人性的不同假定可能导致不同的政治路径。对性善论的坚持,理论上可导致柏拉图“哲学王”的统治、孟子的“仁政”。人治即是以性善论为根据的,而实践中则往往导致专制与暴政。亦有相反的观点,如休谟认为:“政治家们已经确定了这样一条准则,即在设计任何政府制度和确定几种宪法的制约和控制时,应把每个人视为无赖———在他的全部行动中,除了谋求一己的私利外,别无其他目的”。[13] (P27-28)当然,这一假定也不是对人性真相的究诘,而是从规范的意义上为宪政给定了一个出发点。它体现了人类的睿智与策略:先设定一种最坏的情形即每个人都是无赖,然后在这个前提下,进行疏导,求得弥补。《联邦党人文集》的作者也认为“如果人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政府了”。“用种种方法来控制政府的弊病,可能是对人性的一种耻辱。但是政府若不是对人性的最大耻辱,又是什么呢?”这导出了人性预设与宪法政治的逻辑关系:“宪法政治就是被设计用来弥补人的缺陷的”, [14] (P264)对人的不完善性假定,是对人性中的缺陷的正视和反省,体现了宪法政治的现实主义精神。现代宪法秩序的持久魅力就在于它正视现实中的人性冲突,不对人们提出人性所不能承受的苛求,不把权力拥有者视为完美无缺的神。对人的尊严、自由与权利的尊重与保护是建立在人的自觉活动这一现实的人性论基础上。人性有善恶两端,人的本质就是其社会性,人性通过法治实践发展的具有无限可能性,因为社会实践的发展是开放的和无限的。现代立宪主义所追求的恰恰是宪法和法律来约束社会权力持有者的种种不良的人性,使权力在运行过程中真正地做到和合乎发展中人的善良本性与愿望。宪政文明处
处折射着人性的光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