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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价值新考

  

  所谓秩序,在本质上便意味着个人的行动是由成功的预见所指导的,也就是说人们不仅可以有效地运用他们的知识,还能够极有信心地预见到他们能从其他人那里所取得的合作,而宪法和法律正是这种“预见”的根本依据。[8] (P200)在立宪主义者看来,“秩序”就是人们对宪政规律的认识,表征公民与国家及社会利益和谐一致的状态。正如美国学者丹·莱夫认为的:“宪政意指法律化的政治秩序,即限制和钳制政治权力的公共规则和制度”。[9]宪政是政治秩序的宪法化,要求政治权力运行的有序状态是以宪法的正当性为前提,以制度正义为基础,以宪法调控功能的发挥为保障,是三者的有机结合。从外在表现形式来看,宪政通过宪法规范政治行为并判断政治行为,同时,还依据宪法的规定设立国家机构,确立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框架。从内在的规定性来看,宪法政治是在特定的文化背景下通过制定并实施宪法来体现民主政治的价值。从利益分配角度来看,即通过宪法机制有效配置政治资源,协调政治利益从而形成稳定和有序的政治关系。宪政主体之间的这种关系在一定条件下相互作用,达到一种平衡状态,形成一定的秩序,这种秩序就是宪法政治秩序。宪法政治秩序作为人类的一种高级的社会秩序,与专制时代的社会秩序相比具有两个重要的特点:第一,具有“一致性、连续性、确定性”的特点, [10] (P207)而传统君主制时代的社会秩序则是不确立的和缺乏连续性的;第二,宪政秩序是一种法律秩序,它不仅能够维持社会的安定,同时能够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而君主专制下的秩序是个人权威下的强制性秩序,虽然它在某一特定的历史时期“能够提供最大限度的安定、和平和秩序”。[11] (P17)可见,秩序是宪法政治的应然的状态。


  

  (三)人性化:宪政构建政治文明的归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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