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件,又是立宪主义的基本目标,首先表现在立宪程序和内容上以民主为其基本的价值取向,即坚持人民主权原则。其次表现在立法上,立法机关应是民意机关,立法过程应是民主过程,立法目的应以促进和保护民主为内容。尽管民主的立法或立法的民主未必就能导致宪治,但宪治必然要求立法的民主和民主的立法。再次,表现为司法机关和司法程序设置的民主性,以及司法活动及其过程的民主性。最后,表现为国家的行政活动及其过程的民主性。也就是说,现代民主国家的一切的政治活动都必须在宪政体制、宪法程序和宪政原则框架内展开和运作。宪政确认了民主,同样也获得了“自由”。“自由”是“权利”的定在。所谓自由,诚如孟德斯鸠概括的,即“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3](P154)如果说,“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马克思语),则宪法就是捍卫自由之最高利益的守护神。“宪政理想中始终蕴涵着现实主义的美好的社会蓝图,一个有序自由的社会制度均在宪政中得以展现”。[4](P121,P134)“自由”意味着在权利本位的国家,公共权力受到根本大法———宪法的约束,
将一切政治行为限定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尤其要防止过剩的政治权力。政治必须依宪且合宪,悖离宪法,断无“自由”可言。可见,宪政文明彰显“自由”之最高价值。
(二)正义与秩序:宪政构建政治文明的内涵
正义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价值追求,是人类对于自己生存发展的秩序、条件和规则的一种认识和一种社会化的理性和理智。正义之于法的价值,通常表述为安全、平等、公正等要素。[5] (P55)在现代社会,正义彰显法之内在精神。正如美国当代法学家罗尔斯说的“正义是社会的首要价值。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和废除。因此,政治正义的主要体现就是制度正义”。[6] (P7)正义的政治旨趣在于调节人们之间各种社会关系的同时,建构一种和谐的社会合作系统,为人们的安全、公平、幸福提供保障。“政治正义”意味着在现代社会的组织结构中,每一个公民都具有平等的自由权利,彼此平等协商,就公共活动的原则、程序达成一致,并在行动中践履之,最终形成一种宪政秩序。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罗尔斯在其后来的巨著《政治自由主义》中进一步将其《正义论》中的“公平正义”学说发展成为一种适应社会基本结构的政治正义观念,阐述了“政治自由主义”就是“通过立宪政体制定的一种政治正义”。[7] (P26)可见,正义是宪法政治的内在品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