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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价值新考

  

  文明的政治实质就是宪政(亦可表述为宪法政治①),意即依照宪法施政。宪政文明是人类政治文明演进的一种高级样态。宪政文明的核心要义在于:在承认人民主权和基本人权的 基础上,以宪法的形式规范政府的权力,通过宪法上制度化的途径,使政治权力的实际运行有利于维护和促进人的尊严和权利。宪政的核心目标就是保护政治社会中每个成员的政治利益,使他们真正地享有主权和治权。在价值上,宪政表现为人类现代政治文明发展的一种“应然”(Ought To Be)状态。本文以建构现代政治文明为逻辑起点,试从目的性与工具性这两个维度来考辨宪政的价值内涵。


  

  一、宪政构建现代政治文明的目的性价值


  

  目的性价值。亦称内在价值。宪政构建现代政治文明的内在价值主要体现为其本身所蕴涵的客观需求,表达方式各异。宪政就建构政治文明的目的性价值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民主与自由:宪政构建政治文明的基础


  

  民主是宪法的精义。宪法作为民主制度的产物,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形式。从逻辑上看,“民主”是对应于“君主”的概念,二者均从“政治”这一特定文化概念和语境中衍生而来。此处“政治”二字应以“统治”之意解。则“民主政治”及“君主政治”便可相应理解为是由“人民”还是由“某些特权人物”执掌国家统治权的“政治”。在“君主政治”下,有“特权”而无“政府”,有“臣民”而无“公民”,无制宪之必要、分权之可能,无宪法存在之基础。而在“民主政治”中,国家之一切“统治权”莫不属于国民,国家之一切根本性、终极性权能莫不操之于民。“民主政治”对于一切关涉“组织政府”或“政府组织”之重要问题均委托给人民立宪;“宪法”是人民据以组织和管理国家的“根本大法”,也是一切政治主体必须一体遵循的“国家法”。因此,凡据人民意志立宪的“民主政治”国家,其“政治”之内涵则必与“宪法政治”范畴同构。民主政治既是立宪的一个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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