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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价值新考

宪政价值新考


On the Values of Constitutionalism


张义清


【摘要】在文明高度发展的现代国家,文明的政治可转读为宪政。其涵义为:宪法是政治行为的价值尺度和运动形态。现代宪法是现代政治文明的逻辑起点。在价值上,宪政表现为两个维度。即包含民主、自由、正义、秩序、人性化等因素在内的“目的性价值”和包含权威、责任、规范、程序、稳定性、适应性等在内的“工具性价值”。其价值理性即集中地体现在对于这两种价值的整合上。
【关键词】宪政;政治文明;价值
【全文】
  

  早在古希腊,政治正义性就作为一个显性的政治哲学命题被提出来。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人即深刻地阐述过法治之于政治的重要作用。正如柏拉图经过一生的思索与比较后指出的:“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处于从属地位,没有权威,我敢说这个国家一定要覆灭;然而,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在官僚之上,而这些官吏都服从法律,那么这个国家就会获得诸神的保佑和赐福。”[1] (P25)柏拉图的政治理想虽然带有很重的伦理色彩,但他却为政治正义性设定了一个具有古典式宪政意味的价值准则。亚里士多德结合当时的社会现实进一步深入地论证了法治对于政治的重要性及实现法治的基本条件,并在技术上实现了对政治正义性问题的解答。在古罗马时代,以西塞罗为代表的自然法学派则提出了“真正的法律乃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 [1] (P64)为罗马政治实践提出了一个超越世俗的价值参照和正义标准。自然法思想的引入使得探讨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基础成为了可能。在中世纪神权政治的时代,教会与世俗国家的二元结构的出现,使得世俗的政治权力受到制约,而且在宗教组织的内部设计上,表现出权力制衡的色彩,这实际上已经内蕴着宪政的基本价值形态。近代以来宪制的建立成为国家政治运作基础,是社会文明划时代的进步。随着资产阶段革命的胜利,人权、自由、平等、分权、代议制等,都成为政治文明的符号被载于国家根本大法之中。宪政体现了政治文明的基本价值内涵,决定了现代政治的发展方向。正如美国宪法学家路易斯·亨金曾经指出的:“一个合法的政治社会应基于人民的同意,这种同意应在人们为建立政府而达成的社会契约中反映出来。这种社会契约通常采用宪法的形式,而宪法又会确定宪制构架及其建制蓝图。”[2] (P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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