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学科交叉的日益复杂,采用“普遍承认”的标准日益显现其保守性,显然不能适应科技发展和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于是,当联邦证据规则颁布后,很多司法管辖区已经放弃了弗赖伊标准。
(二)《联邦证据规则》和道伯特标准
1972年,美国最高法院颁布了《联邦证据规则》,于次年生效。在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Warren Burger的极力促成下,国会对该规则修订后于1975年将它作为法律颁布实施。鉴于弗赖伊标准的保守性,对于科学证据的采纳标准,美国联邦证据规则赋予了法官更多的自由裁量权来决定什么是科学的或是不科学的。《联邦证据规则》第702条规定:“如果科学、技术或其他特殊的知识将有助于事实审理者理解证据,或确定一个在争论中的事实,一个有资格的证人,依据其知识水平、技能、经验、训练或受过教育而作为专家,可以以观点的形式,或其他形式作证。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证言基于充分的事实与数据;(2)证言源于可靠的原理和方法; (3)证人以可靠的方式将该原理与方法运用于案件事实。”《联邦证据规则》不再强调普遍承认,对于事实审理者而言,真正的检验标准是用实例来证明某一理论和技术的可靠性和实用性,即使该技术对该领域或其分支领域的专家来说是陌生的。当《美国联邦证据规则》颁布后,得到了许多州的承认,但仍然有大部分州声称认可弗赖伊标准,这个窘迫的局面在1993年的“道伯特诉梅里尔药品公司案”(Daubert v.MerrellDow Pharmaceuticals)中得到了终结。
在最高法院的裁决中,法庭指出:严格的普遍接受标准与联邦证据规则格格不入,联邦法院在审判中应予摒弃。[9]对弗赖伊标准的摒弃并不意味着对于专家证据的采信没有限制,相反,最高法院在道伯特案中指出法官有责任担当专家证据的“看门人”,审查专家证据的可靠性,并创设了一套新的判断专家证言可采信的标准,被称为道伯特标准(DaubertStandard或者DaubertTest)。根据该规则,对专家证言的采信应当考虑如下几个方面的因素:(1)专家证言使用的科学理论或技术可以检验并受到过检验吗? (2)该理论或技术已被同行评估过并公开出版过吗? (3)在使用科学技术的案件中,已知的和潜在的错误率是多少? (4)存在控制该技术操作的标准吗? (5)该原理或技术在相关领域中是否被普遍接受?[10]这里的普遍接受只是作为一项参考因素来予以考虑,与弗赖伊标准中的严格的普遍接受标准不同。这五个方面的因素要综合起来考虑,任何一项单一的因素并不具有主导地位。尽管道伯特标准也受到各种各样的批评,但是它至今仍是美国专家证据采信的重要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