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司法鉴定结论科学性的采信标准

  

  (三)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同时对当事人和律师起指引作用


  

  如果鉴定结论科学性采信标准缺位,所留下的法律空间将会使法官对鉴定结论取舍的自由裁量权过大。这不但会导致法官滥用权力,而且与我国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方向相悖。在缺少法定的采信标准的约束下,披着科学外衣的鉴定结论哪些应当排除、哪些应当采用,完全取决于法官的意愿,当然也取决于法官自身的专业水平,甚至是法官的公正性乃至心情。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律师根本就不知道游戏规则,如同在伸手不见五指的黑箱中,只有在判决结果公布时才恍然大悟。因此,鉴定结论科学性采信标准的建立不但能够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而且能够给当事人和律师指明方向,怎样去辨别司法鉴定结论的科学性,使审判更加公平、公正。


  

  二、   美国专家证据的采信标准


  

  在英美法系,并没有司法鉴定的称谓,与之相对应的是专家证据或者专家证言。为防止专家证据对于陪审团和法官的可能误导,美国制定了许多采信专家证据的规则,通过对这些规则的研究,对我国的司法鉴定的采信标准应当有所帮助。


  

  (一)弗赖伊标准(或普遍接受规则)


  

  在1923年以前,美国法院对于专家证据的审查仅限于提供证言的专家是否具有资格,即如果争议的事项超出了事实审理者的普通经验或知识的范围,而要求特别的知识或经验,当某位专家具有特别的知识和经验,他就可以出庭提出证言,他的证言当然地作为证据被采纳,至于形成证言基础的理论和方法是否有效、可靠,则不在考虑之列。1923年,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在“弗赖伊诉合众国案”(Frye v.United States)中确立了首个专家证据的采信标准———弗赖伊标准(FryeTestorGeneralAcceptanceTest),这一标准成为美国司法界专家证言采信规则的基础,并在其后半个世纪的时间里在美国各级法院中普遍采用。在弗赖伊案中,法庭拒绝采信测谎专家由测谎技术得出的结论,法官在判决中确认:“法庭将接受一个公认的科学理论或科学发现演绎出的专家证言,但从中做演绎推理的东西必须有足够根基并在其领域得到普遍承认。”[5]这就是著名的弗赖伊标准。按照这个标准,确定一个具体的科学技术是否获得普遍承认需要两个步骤: (1)首先确定科学原理或新发现所属的特殊的科学领域以及相关的科学领域; (2)确定该技术或原理是该领域普遍接受的技术、原理以及新发现。[6]普遍接受的程度可以通过出版物、司法判决、实际运用、同行观点的调查来证明。[7]然而,实施这两个步骤有时可能并非易事,一是随着现代科学的发展,一项专家证言所涉及的科学技术可能横跨数个领域,将其准确归类比较困难;二是弗赖伊标准并未对“普遍接受”进行准确的界定,是指每个人都接受、绝大部分人接受或者仅仅简单多数接受就可?因此,有人批评弗赖伊标准“含混不清,毫无启发意义”。[8]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