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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结论科学性的采信标准

司法鉴定结论科学性的采信标准


方道茂


【摘要】为保证司法活动的公正性,提高司法鉴定结论的科学性,本文通过对司法鉴定结论科学性采信标准建立的必要性的分析,以及对美国专家证据科学性标准发展的考察,提出了构建我国司法鉴定结论科学性的采信标准。
【关键词】司法鉴定结论;科学性;采信;标准
【全文】
  

  一、   司法鉴定结论科学性采信标准建立的必要性


  

  在我国,对于司法鉴定结论的合法性审查已经得到广泛的注意,也形成了一定的合法性采信规则。但是,司法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审查并未得到重视,对司法鉴定结论科学性的采信标准也未建立,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往往受到无限的推崇,有些司法人员对司法鉴定的科学性保持着一种不加辨析的盲目信任。因此,笔者认为,建立司法鉴定科学性采信标准非常必要。


  

  (一)防止鉴定结论对于法官的不当影响


  

  不论是中国还是外国,相当多的人都担心,在作为门外汉的法官眼里,以科学的名义作出的鉴定结论(或专家证据)会被认为是神秘的、绝对可靠的,往往会直接被采信。有人对我国某基层法院进行调查后发现,对于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结论,被采用律为100%,甚至于在调查的112份鉴定中有13份未经庭审质证直接被采信。[1]在美国进行一项民意测验中,被调查的70%的法官和律师指出,陪审团认为专家证据比其它证据更可靠;另有75%的法官相信专家证据更可靠。[2]以上国内外的情况表明,法官(或陪审团)有时赋予司法鉴定结论不适当的证据价值,法官(或陪审团)不能正确地评估司法鉴定结论,因此应该使用专门的规则和标准来防止司法鉴定结论对于法官的不当影响。


  

  (二)防止鉴定结论的不当使用


  

  没有人会怀疑司法鉴定结论在法庭上的作用和贡献,但是随着对司法鉴定结论的使用增加,鉴定错误的情况也在增加。有的错误原因是鉴定结论的理论依据缺乏适当的科学基础;有的是因为鉴定实验人员马虎的实验操作。当然,法庭不能因噎废食,尽管在司法鉴定中有一定程度的不可避免的错误,但“同专家证据的错误相比,目击证人证言的错误不管怎样是经常发生的,而且更难以控制”[3]。问题是法庭是否能区分冒牌理论与有充分经验支持的科学理论?法庭如何区分马虎进行的检验与按严格科学方法进行的鉴定[4]?确立坚实的采信标准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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