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司法鉴定结论证明力的审查判断

  

  实际上,鉴定结论与其他任何的言词证据一样,存在着许多虚假的可能性。很多因素都有可能影响鉴定结论的正确性,如鉴定人解决案件中专门性问题的知识水平和技能不高、工作责任心不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受到外界影响;缺乏必要的鉴定材料或者送检的材料不够真实可靠;鉴定设备不先进、鉴定方法不科学,作为结论根据的原理已经过时等等。因此,尽管鉴定结论有种种其他证据形式无法替代的特殊功能,在某些案件认定事实上等方面具有决定性的作用,鉴定人也多是各方面的专家,但是,不能因此就认为它优越于其他证据。它仍然只是司法人员据以查明案情的证据之一。鉴定结论仍需经过司法人员审查判断,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司法人员既要看到鉴定结论的重要性,又不应夸大它的作用[2]。在司法实务中要明确确立未经审查属实之前“鉴定结论没有预定的证明力”[3]的科学理念。


  

  3对司法鉴定证明力的审查判断


  

  从前面的介绍可以看出,证据证明力的认定,实质上是对某一证据本身是否具有的客观性以及与待证事实是否具有关联性的确认。因此根据司法鉴定的特征,笔者认为,司法鉴定证明力的审查判断,应该主要从鉴定能力、鉴定方法手段法律意义上的科学性先进性、鉴定资料真实性、鉴定过程规范性、鉴定结论论证是否合理以及鉴定结论与案内其他证据有无矛盾等几方面来进行。


  

  3.1关于鉴定能力的审查


  

  审查鉴定能力,包括审查鉴定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人知识技能和经验两方面内容。


  

  3.1.1审查鉴定机构是否具备鉴定的技术条件


  

  许多鉴定项目,仅仅依靠鉴定人自身的专门知识无法完成,还必须借助实验室和相关检查设备。因此,鉴定机构的实验室、相关检查设备等是否具有良好的技术条件,往往直接关乎能否进行鉴定以及能否得到准确、科学的鉴定结论。


  

  司法鉴定机构是否具备良好的技术条件如此重要,但长期以来,我国并无对此进行评估的统一的规范性文件,所以这方面的审查很难进行。2006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属应当进行法定资质认定的机构之一。这样,随着这一规章的出台,今后对鉴定机构是否有技术条件的审查也变得相对容易许多,即只要审查它们是否通过了国家认监委或地方质检部门的资质认定,是否取得了这些认定机构颁发的资质认定证书即可。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