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证据的效用。1、常规证据的效用:所谓常规证据是指结论形成前后获取的支持结论的非预测性证据。常规证据分为数量型和特质型两种。数量型证据,是指结论在无范例情况下得到的支持度,该支持度随相关证据数量的增减而增减;所谓特质型证据,即指异类证据(或称多样性证据)和精确证据。2、证据效用的测度:证据因其质与量的不同,其效用也不同。证据效用值的差异因证据质与量的不同,是可以测度的。同时,证据效用的评判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人们对证据的主观期望评价,因此,证据效用的测度实质上就是主观期望效用的测度。
三、严禁刑讯逼供或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这是保证证据真实可靠必须遵循的一项十分重要原则,对于正确办理刑事案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此,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作了禁止性规定。采取刑讯逼供或者其他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是靠不住的。我国对非法收集到的证据,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国外如此收集到的证据是无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严禁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属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所以,在收集证据时,坚决杜绝刑讯逼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去收集证据。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世界上一切事物都不是孤立地存在的,都是在一定条件下同其周围的其他事物有着某种联系或关系的。列宁指出:“要真正地认识事物,就必须把握、研究它的一切方面,一切‘联系’和‘中介’。我们决不会完全地做到这一点但是全面性的要求可以使我们防止问题和防止僵化。”[4]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哲学原理,任何事物都是由矛盾的群体所构成的,其内部都自始至终地存在着运动、发展和变化的过程。为此,以辩证的思维形式运用间接证据,便成为揭示间接证据实质,并进而查明案情真相的主要途径。由于证据的来源和形成的过程不同,其真实性和可靠性大不相同。必须深入实际,加强调查研究,获取大量第一手材料,掌握客观事物的本质属性。证据不真实的原因非常复杂。在证据未经查证属实之前,可能会有不真实的情况,或者包含有某些虚假成分。只有在综合审查判断中注意每一个证据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各个证据之间的联系以及它们同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才能认定每个证据是否真实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