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证据之间形成“锁链”应具备的案件。(一)每个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有一定的联系,这种联系是指每个间接证据只证明案件事实的一个环节,就其只证明案件事实的一个环节来讲,间接证据的证明效力应该是确定性的。
(二)每个间接证据在基于各自与案件事实联系的基础上互相之间所形成的“锁链”。间接证据之间所形成的“锁链”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方式多种多样,有的是直链式的,即间接证据能够互为因果,互为前后,此证据与彼证据之间一环接一环,所形成的锁链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呈环状,有的是并列式,每个间接证据没有直接的联系,但各自均与案件事实发生确定的联系,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呈放射状。有的是交错式的,每个间接证据之间互为因果,互为前后,又都与案件事实发生确定的联系,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的联系呈网状。由各个间接证据相互形成的这种“锁链”所证明的是案件事实的所有环节,由此形成“锁链”的间接证据是能够作为定案依据的。
(三)每一个间接证据以及间接证据之间形成的“锁链”都应排除其他合理解释的可能性。不论间接证据所形成的“锁链”与案件事实的联系是哪一种方式,在审查判断其是否形成“锁链”时必须注意,必须排除对间接证据作出其他合理解释的可能性。这里讲的排除其他合理解释的可能性,即包括对每个间接证据要排除其他合理解释的可能性,又包括对间接证据形成的“锁链”排除其他合理解释的可能性。
二、证据的质量、相关性、效用
(一)证据对结论的确证效用与证据的质量密切相关。1、证据的特征:其一,应具有经验内容。一般地说,能够称得上是证据的陈述,它是依据背景理论从理论性假说中推导出来的事实陈述,包括已知事例和未知事例的陈述。其中,未知事例也是可经验观察的。其二,证据在表达形式上是一种语句。其三,证据是多元的且是竞争性的。2、证据的确认有如下几个特征:其一,证据确认取决于个人对语句的主观概率评价。其二,选作证据的语句不能导致逻辑矛盾,而且证据语句集中不隐含逻辑矛盾。其三,选作证据的语句只与逻辑后承之外的语句竞争证据地位。其四,选作证据的确证概率,必大于竞争证据的确证概率。3、证据的变化:当理论概念发生变化时,证据地位也会随之发生变化,或是原证据的效用降低,或是原证据失效,或是原竞争证据成为证据或效用提高。
(二)证据有相关性。证据作为理论正确的根据,必须与待确证理论紧密相关,证据与结论的相关性是结论正确的必要前提:1、证据与结论的正相关:所谓证据与结论相关,当且仅当它构成某结论的有利或不利证据时,它才与该结论相关,也即只有当它或是确证或是否证该结论时,它才与该结论相关,这里的证据与结论的正相关,即证据确证结论。2、证据的相关度:它是关于证据对结论的相关程度或支程度,这种程度取决于实证事例与结论是否密切相关。对证据相关度的测度,要根据证据所提供的相关内容,同时离不开测度的科学工具。3、证据的自然性:科学工具并不是万能的,科学工具并非完全反映证据的多样性与复杂性,必须考虑证据的自然性,即要从认识层面分析证据与结论之间在内容上的相互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