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间接证据常见的问题及其探微
印大双
【摘要】探索应用间接证据中常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措施,解决实践中遇到的各种错综复杂的现象。
【关键词】间接证据;问题;探微
【全文】
所谓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地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是从事实与事实联系的关系中确认的,只有与其他证据联系起来,才能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它对案件主要事实起到间接证明的作用,因此称之为间接证据。
间接证据的表现形式大致有:反映犯罪原因所形成的证据;因犯罪行为所形成的证据;犯罪条件方面的证据;犯罪手段方面的证据;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方面的证据;犯罪后掩盖罪行方面的证据。[1]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做定案的根据。”证据是客观事实。证据虚假,就会造成案件认定不准。无论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或者辩解,或是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视听资料,在没有查证属实之前,其内容都有属实和不属实的两种可能,所以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在目前,我国执法部门在运用间接证据时常出现以下问题,使办案质量大打折扣,必然引起我们重视。
一是证据虚假。即已经收集到的证据并不确实。这主要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的虚假。因为他们是被追诉的对象,一旦被确认犯罪,将受到法律制裁,因而,他们往往为了逃避罪责而抵赖罪行,或为了减轻罪责而避重就轻。他们也可能出于各种动机承认自己并没有实施的罪行。此外,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可能捏造事实,以便嫁祸于人或挟嫌报复。
二是预期理由。即证据本身尚未得到确证。按照充足理由律的要求,必须提供已经得到实证的证据,显然这样的证据是无效的。
三是理由不足。虽然有一定的理由,但总的看来并不充分(是否“充分”的关键,看其能否排除其他各种可能性),就想匆匆忙忙定案处理,这就有可能造成错案。实践证明,证据不足就强行定案,难免会造成错案、冤案。
四是不成理由。即证据和结论之间“风马牛不相及”,或虽然有关,但是这种相关度很弱,起不到证明的作用。也即证据不能证明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