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强化政府教育调控职能和行政执法责任
对义务教育而言,政府不仅要为其实现创造必要的外部条件,而且必须从内在的方面保证基础教育机会平等的落实,强化政府教育调控职能。而对于非义务教育而言,教育机会平等是一种比较特殊的与市场交换有所不同的争取性的平等和公正,政府亦必须加以保障。首先,应根据我国现行的财政体制,按照各级政府财力水平的具体情况,合理地划分各级政府对义务教育投入的责任,特别要明确对贫困地区和经济不发达地区教育投入的支持办法。其次,为了强化政府与学校、家长等维护教育公平的法律责任,应通过修改我国现行的《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政府对学校和家长的义务教育行政处罚权。当然,为了防止政府滥用教育行政处罚权,还应将政府义务教育行政处罚的失范行为纳入教育行政诉讼的范围,即义务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可以对政府部门的义务教育行政处罚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另外,政府及其承担教育行政职能的下属部门在加强教育行政执法方面亦应有所作为,特别是在遏制治理各种教育腐败方面应承担起责任来。
4.完善学校教育决策、管理、监督和权利救济机制
优化学校教育决策、管理、监督的司法或准司法机制,从而通过学校内部决策机制的优化和外部监督机制和权利救济机制。为此,笔者建议:首先,应建立以学校听证制度为核心的学校内部的教育管理和决策机制。学校在做出将会影响学生之重大权益的各种决策时,应当告诉学生、家长及其他利益相关人有现场听证发表意见的权利,使得当事人能自由地表达意见、提供证据,双方协商使得教育管理者的各项管理决定更趋于完善,特别要求各类各级教育机构在做出对于相对人不利的重大决策时,除法律的特别规定外,必须就其做出的决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以及自由裁量范围内的合理性考虑向相对人告知和说明,否则该决定无效。{3}与此同时,还应在法律制度上建立起一套体系完整的内部和外部救济机制。为此,可以考虑在我国尝试建立起教育仲裁制度和教育公益诉讼等教育领域的准司法和司法机制,使教育领域中申诉、仲裁、诉讼环环相扣,具有衔接性。其中,为了保障教育司法独立,还可以考虑在我国法院内部进行机构改革,可以通过设立独立的教育审判法庭专门裁判相关案件,为了避免行政机关和其他机构、组织个人的干预,应保证该审判业务机构独立办案,尤其是在经费、人员和制度上予以保障,使得这一审判机构职权和职责相一致,从而保证教育司法的独立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