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社会转型期教育法治对策探析
教育问题的解决手段很多,包括经济手段、伦理的手段以及行政手段等等,各种解决手段在解决某一方面的问题上各具有其独特的功能。在现代法治国家,运用法治手段解决教育问题,其实质就是用最有效的方法来解决最复杂的问题。寻找法治对策有效地规制教育活动是当前我国现阶段教育体制改革的应然选择。
1.树立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教育法治理念
坚持教育公平优先,首先应保障作为受教育者的个人和群体在教育利益和负担分配过程中能合理地获得其应得份额。比如国家在制定教育经费投入政策方面,应注意到义务教育与非义务教育、基础教育与高等教育之间、农村教育与城市教育之间、重点学校与薄弱学校之间、发达地区与不发达地区之间明显的差距。此外,坚持教育公平还应坚守社会主义教育的“公益性”,使得“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与之相对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教育规律还表明,将市场化的公平竞争机制和自由选择机制引入教育领域对于提高教育“绩效”也是相当有效的,因此,兼顾效率理应成为我国现阶段教育体制改革的一个基本思路。总之,学校相对于企业的经营目标来看具有多重性和外在性,体现为学校组织在设定经济效益目标和投入-产出效率目标时,其最终目标除经济效益之外,同时还要实现社会效益、政治效益、文化效益等,尤其以教育的社会公共利益最为根本。
2.围绕教育法的社会法属性重构教育法律体系
传统的教育法隶属于行政法的属性正逐渐地演变为具有独立地位的“社会法”,这是国家与社会融合的结果。现代教育法作为典型的社会法,是公法与私法的兼容、教育保护法和教育教育管理法的统一、教育关系协调法和教育强执法的结合、实体法和程序法的配套。从《教育法》颁布到《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出台,我国教育立法经历了教育体制从一元到多元的立法模式的转换,传统的教育法律体系亟待优化和重构。首先,应明确地界定各类教育主体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应当明确规定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两大办学体制的基础性法律地位;其次,应围绕“教育权”和“受教育权”这一核心内容合理设计教育法的基本体系;与此同时,还应区分不同的教育阶段和办学体制完善我国相应的具体教育法律制度。其中,完善义务教育法律制度是其中的关键之处,应通过强化政府对于义务教育的绝对保障责任并划清政府与学校、家长,适龄儿童或青少年及其他社会主体在保障义务教育方面的法律责任界限。为此,应通过修改《教育法》或《义务教育法》相关条款来落实这一立法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