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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体制改革中的法律问题

  

  2.教育立法的滞后性问题


  

  鉴于我国长期以来“公办教育一统天下”的教育体制格局,1995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并没有明确地区分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这两种办学体制,故该法所规定的“学校”只能理解为一般意义上的“公办学校”。而作为教育法律关系多元化趋势的一种结果,公办学校以外的各种办学形式正逐渐地成为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我国的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法人究竟是什么性质的法人实体?二者究竟有哪些不同?这在我国现行教育法律框架(主要指我国现行《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相关实施细则)中尚具有模糊性,尤其是与教育“转制”相伴并随的其他混合型办学形式也开始浮出水面,如“公办民助”、“民办公助”、“国有民办”等。比如,当政府以投资的方式介入民办学校实际运作并且成为其股东时,是否有权参与分红,公共财政经费进入民办教育机构如何能使其保值增值,以及如何建构国有教育投资的风险保障机制等等,这些问题都使人们备感疑惑,成了我国现阶段教育立法中一些十分棘手却不可回避的新问题,现行立法的滞后性明显地凸现了出来。


  

  3.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教育腐败问题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教育体制改革意味着政府将改变以往对公共教育资源配置和使用的做法,放松规制以鼓励各种非政府组织包括那些盈利性组织介入教育领域,为社会提供教育产品和服务,与之相伴并随的就是教育寻租以及由此滋生的各种教育腐败现象成了改革的伴生物。表现为我国在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一些人为了经济目的而背离其教育宗旨,模糊甚至抛弃教育的基本价值取向,变公共教育资源为私人资源,变公益为私益。诸如学校“买卖文凭”、承担义务教育的学校擅自收取的高额“择校费”、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招生计划调节的任意性、学校基建工程、设备采购、干部任免调动等有关制度之下的寻租行为等等,这些表现各异的教育腐败现象,消耗了教育资源,加大了教育活动的交易成本,直接导致了教育的“异化”,这在客观上阻扰了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进程。


  

  4.公民受教育权法律保障机制的“单一性”和“非程序化”问题


  

  近年来,关涉学生与学校的教育诉讼案件频频发生,如“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等。实践中还有如招考中替考和集体作弊、负有义务教育之责的学校,没有法定依据拒绝学生入学,为追求达标和高升学率勒令学生退学,等等。公民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机制包括国家和各类教育机构设置的有关教育的管理、决策、监督和权利救济各种体制的总和,尤以纠纷解决机制最为关键。然而,我国现行的教育纠纷解决机制却是比较单一的,主要是申诉与诉讼,并且行政诉讼通常被认为是最主要的诉讼方式,其它形式的解决方式至少在制定法上没有明确和具体的表述。尽管如此,现行教育法律法规有关教育申诉和诉讼的规定亦失之粗略,既没有设置专门负责受理学生申诉的机构和人员,也没有规定时效,同时也没有将申诉与其它救济渠道有机联系起来,“非程序化”特征十分明显。缺少有效的法律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将是一项十分脆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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