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社会转型还表现为教育关系内容的复杂化。教育市场化运作模式旨在加强政府宏观教育管理的前提下向市场和学校放权,这一趋势实际上是重塑政府与学校的关系。由于各类学校等教育机构获得了相当大的办学自主权,也更加注重学生受教育权的保障和实现。如我国现阶段的义务教育是政府向适龄儿童和青少年承诺的“基础教育”,而政府没有承诺的基础教育,只能由适龄儿童和青少年以及其监护人根据自己的条件来加以选择。再如市场条件下城乡人口流动加剧所导致的农民工子女在城市受义务教育权问题也开始凸现,凡此等等,新的情况不断凸现,需要将这些颇为复杂的教育关系逐步地纳入法律调整的范畴,现代教育法的调整范围和结构面临一个复杂的内容整合和体系重构的过程,直接导致了教育法律关系内容的复杂化。
二现阶段我国教育体制改革中凸现的法律问题
由上文的分析可见,教育体制改革导致我国现实的教育格局、环境以及各种关系发生了“嬗变”,引发或正在引发一系列的法律问题。从法律现象上来观察,这些法律问题既包括存在于教育体制内部的各种问题,也包括存在于制约教育体制发展环境中的各种外部问题;既有教育立法方面的问题,也有教育执法、司法等方面的问题。诸问题构成了现阶段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路障。笔者试择其中的几个较突出问题加以分析。
1.教育体制改革的功利性问题
教育关系客体“商品化”特征,使得学校正在促使知识传播与市场相结合,赋予教育一种可以交换的性质,并逐步地移植于人们教育体制改革的观念之中。当改革者们普遍地将学校定位为“公司”或“企业”,这种“泛商业化”的思维模式,使得人们常常将教育视为产业发展的一部分而把教育这一复杂的社会现象简单化为一种“投入—产出”的过程,比如现阶段很多学校还以追逐利润为目的不顾自身资源的实际情况招揽生源,盲目地扩大办学规模,导致出现争学生、争师资和乱招生、乱收费等无序竞争和“非理性办学”现象。质言之,新的教育体制改革浪潮所承载的商业化和功利性倾向实质上是以牺牲“公平”来换取“效率”的,无疑会对教育本来的价值构成了巨大的解构力和吞噬力,给教育法治化所蕴含的“公平”、“公益”理念造成巨大冲击,导致了教育体制改革的困境,亟需从法治观念上彻底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