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教育体制改革中的法律问题

  

  首先,市场化造就了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导致了教育关系主体的多元化。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教育结构相对较为单一,学校基本上是由政府出资举办,以公立教育机构为主,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只是凤毛麟角。随着1992年开始国家逐渐允许和鼓励私人和企业办学以来,社会办学力量空前兴起。尤其是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颁布,使得我国民办教育进入到了一个快速发展期。在我国现阶段,除独立的“民营学校”如雨后春笋般地大量出现外,公立学校“一校两制”、独立或非独立的“二级学院”也逐渐大量地出现。同时,全民所有制公办学校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公民个人或社会团体依法承包后形成的以资产公有、日常经费自筹、办学资助为特征的办学体制,也使得原先的公立学校办学主体通过“转制”由单一的政府主体变成了政府和学校承办者共同体,实现了所谓的“所有制不变、办学主体双元化、办学机制自主化”。{1}社会变革使教育关系逐渐分化为“教育基础关系”和“教育随附关系”两大类。[1]而教育立法也不断地将这些新的教育关系纳入教育法的价值体系之中,使多元的事实教育关系得以转化为教育法律关系,从而使现阶段教育法的内容和体系发生深刻的变化。


  

  其次,社会转型亦表现为教育关系客体的民事化(或称为商品化)。作为教育关系的客体,教育行为不同于一般的社会行为,公益性是教育行为区别于其他任何民事行为的基本属性,这也决定了教育应当主要通过公共选择机制来实现其功能。但在我国现阶段,由于教育运行在一个强大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领域会不可避免地受到市场力量的主导性调节作用的影响,从而使得其凸现出诸多市场化的属性。而一旦教育通过市场机制向社会提供的时候,教育这种公共物品就会转化为私人物品或准私人物品,就必然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了可分性和竞争性,从而使教育变成了一个事实上具有营利性质的领域。无论是在我国现阶段大量出现的股份制学校也好,还是公立学校中普遍设立的“民营二级学院”、“教学园区”等公司化运作模式也好,以及教育集团发展模式的出现等等,都是典型的教育市场化运作模式。{2}在当前商业文化浸润的教育体制之下,学校这种公共物品在很多情况下已被象征性地赋予了某种商品的属性。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