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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院行政审判庭的现状与出路

  

  系统内的整合受制于现行的宪法和相关组织法,“着力点”极其有限。按1983年修改后的《人民法院组织法》,除最高人民法院有权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外,其他各上级人民法院无权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因此,各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现行的许多做法有违法违宪之嫌,这也是目前许多下级法院不大理睬上级法院“这评比、那检查”的制度根源,“县官不如现管”,与当地政府搞好关系才是他们的首等要务。即便最高人民法院,其权力资源也“是相当有限的,对地方各级法院的影响也受到多般制约,如果只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不断腾跃,弄不好还会‘一失足成千古恨’,反而削弱最高法院的威信、调控手段以及司法权已有的制衡力量。”[25]


  

  完善管辖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行政审判庭抗衡行政机关的能力,提高了司法权的权威性,但这种制度的效力目前一般只及于县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再往上就要遭遇重重阻力。即便对于以县、市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为被告的案件,提高审级或异地管辖也并非总是有效,因为被告会动用其工作中形成的紧密的上下级关系求助于上级政府领导,而该上级政府领导一为便于下级今后执行其“命令”,二为自己的“业绩”,往往也会出面干涉,指示其“政府内的法院”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或从轻“发落”。


  

  至于通过宣传鼓励公民诉讼,由于受到现有司法环境和司法腐败的影响,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收效必定微弱,而行政审判庭与行政机关过多的沟通与联系,也会加剧公民对司法的不信任。这从当前行政审判庭的受案数量与上访、信访的数量对比中可见一斑,据统计,2000~2004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每年受理的一审行政争议案件分别只有85760、100921、80727、87919、92613件[10][28]。而信访,全国各级信访部门每年受理的信访案件总量,最保守的估计也不会少于1000万件。除此之外,全国人大信访局每年受理的信访案件达到10万件,而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处理的来信来访案件就多达152557件(人)次[27]。公民就近的诉讼渠道不用,为什么非要千里迢迢、一而再、再而三的上访、信访?是他们不知道有行政诉讼吗?不是!是他们不理性吗?也不是!“民众之所以倾向于在法律之外寻求公道,也是因为法律制度的内在缺陷使其难以满足民众的正当需求,这类缺陷包括可利用的法律设施不足、司法腐败常常妨碍实现公正、没有司法独立以至于法律本身就缺乏权威等。……而历史和经验都表明,中国人,首先是普通民众,从来都不缺乏对自己利益作出判断和根据环境变化调整其行为方式的实用理性。”[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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