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选择性立案和另一个在中国司法中普遍存在的法官主动包揽案件的现象似乎产生了矛盾。一方面好像法院不愿意去受理某些行政案件,另一方面却又主动出击、包揽案件。其中不少省份为了改变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太少,都曾经推行过各种考核办法,更有层层直接下达指标的。[44]有关送法下乡,开拓案源的做法在法院的总结报告、司法媒体中仍然是被赋予正面积极的意义的。在我调查的S省,没有例外,各级法院都把积极开拓案源的做法作为成功的经验来加以宣传和鼓吹。实际上,这种现象不仅和选择性立案不矛盾,它恰恰可以更好地解释了选择性立案。法院主动去揽来的那些案件绝对不是属于它们不愿受理的那些案件的范围内的。法院拒绝立案和主动揽案,其背后的标准都是一样的,而这个标准却并不完全是,甚至主要不是法律的标准,这个标准可能要取决于一定时期国家的相关政策、法院和其他部门权力对比情况、法院领导人对行政诉讼的具体看法等。由于信息不对称,法院了解应该去包揽一些什么类型的案件过来,而行政相对人却并不知道自己提起的诉讼是否不幸落在了上述无从获知的范畴之中。
为什么法院行政庭要去主动揽案?行政庭的这种做法证明了它在法院内部各个专业庭中所处的弱势地位。它需要通过更多的行政诉讼案件来证明自己存在的合法性和重要性。从总体层面而言,曾经为学者所诟病的法院在民事、经济案件中过于主动的现象已经不再常见。法院曾经在民事、经济领域内主动出击的现象就不能够简单地被解释成是对中立、无偏私、消极司法这一理想图景的分离,它可能恰恰反映了法院对于自己在国家权力结构中弱势地位的一种强烈意识。[45]随着司法权能重要性的日渐突出,法院寻找案源的做法将会越来越少,有可能被越来越多加以讨论的将会是法院的案件负担过重的问题。我们今天,已经基本上可以看到在民事、经济案件领域中这样的转型正在发生。但是,在行政诉讼领域,由于它涉及政府和公民之间的治理模式、利益分配、话语系统的转变,其中大量问题已经溢出司法本身的范围。一些基层法院甚至整年没有一件行政诉讼案件。许多基层法院的行政庭将绝大部分的时间用在了非诉行政案件上,还有一些行政庭则是去处理民事经济案件。只要政治体制改革没有长足进展,行政法庭受理案件偏少的情况就不会有很大改观;行政法庭在法院中的弱势地位就不会有实质改变,而行政法庭主动出击、积极揽案的现象也就不会在短期内消失。
【二】立案之后胜诉难
在讨论完中国行政诉讼中立案阶段的具体实践之后,我们要进一步了解的是行政诉讼中原告,也就是公民一方获胜的情况。根据《中国法律年鉴》提供的资料,从1989年到1999年这十年间,行政诉讼的胜诉率大约在30%左右,高于世界上绝大部分其他国家行政诉讼的胜诉率。行政法学界对此现象的通行解释是:[1]中国行政机关侵犯公民权利现象比较普遍,而且还相当严重。[2]中国行政法官的素质比较高,能够依法办案。[46]
在这里,我们首先要质疑的是所谓的30%胜诉率是否能够站得住。中国政府提供的统计数字的可信度一直以来受到很大程度的质疑,我们不太能够根据这些统计数据来进行定量的分析。《中国法律年鉴》中的统计数字是建立在各省上报数字的基础上的。而我们在S省的调查发现,该省高级人民法院为了提高行政诉讼案件受理量,于2003年2月24日发布了《行政审判工作考核办法》,要求各级法院受理的案件数目必须要达到其人口总数的万分之一。在该考核办法推行之后,该省所辖各级法院都先后创造性地将有关部门集团诉讼的案件分开立案、分开计算、一起判决,该省当年受理行政案件达到了17818件,比2002年同比上升了35.18%。[47]我们在这里并不是要去评价该《考核办法》的得失,而是要去指出在这种变动的统计口径基础之上获得的统计数据之可怀疑性。由于S省每年的行政案件占全国行政诉讼案件的十分之一强,该省统计数据的出现问题将直接影响全国行政诉讼有关统计数据的准确性。有人会主张说,我这里提到的S省统计口径变化是发生在2003年,所以不会影响30%胜诉率的事实,因为它是建立在1999年之前的统计数据基础上的。即使我们抛开统计上各种有意无意的误差,由于30%的胜诉率并没有计算那些被法院以种种理由排除在行政诉讼程序之外的案件,而那些案件的当事人实质上是败诉了。这样一来,行政诉讼的胜诉率是显然要低于30%。
我们已经知道上述立论的前提是存在很大的问题的,那么,关于其结论[1],有关部门机关普遍侵犯人权。这一命题可能会因为其过于泛化而失去解释力。这里,我们必须要了解有关部门是中央部门还是地方部门;如果是地方部门,又是哪一级地方的部门;是东部地区的部门还是西部地区的部门。因为享有不同行政职权的部门,不同地区的行使同一职权的部门对人权侵害的程度、范围和持续性是不一样的,而结论[1]把这些影响因子全部都忽略了。退一步说,即使我们同意结论[1],我们也没有办法从行政机关普遍侵害人权和原告胜诉率高这两个因素推导出法官的素质比较好。一方面我们必须要肯定各级法院行政庭在保护公民权利,限制政府滥用权力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不过,另一方面,法官完全可能通过选择性的立案而排除了大量应当立案的情形,从而使得受到侵害的公民无法获得司法上的救济,所以用本来就比较可疑的胜诉率去推论法官素质的高低是站不住脚的。再退一步,即使官方统计数字30%确实可信,那仍然有70%的原告是败诉的。考虑到行政诉讼的直接经济成本,不与官斗的传统,提起诉讼对原告日常生活的影响等因素,真正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可能都是有一定道理的,那么,70%以上原告败诉的事实告诉我们在中国原告要想赢得行政诉讼,是一件相当困难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