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这种自我限缩式的做法,另一种常见的保持法治颜面的办法是事先向党委、政府和人大请示。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位资深行政法官在东营市中级法院座谈的时候也特别指出,法院及时和政府沟通,争取主动,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性。“行政案件不能脱离国情,在有些法律适用问题上拿不准的时候该上报的上报,该请示请示,争取主动。还有就是要加强跟行政机关的沟通,不要在事情发生了再解决问题,在事情发生前大家形成一个共识,等到事情出来后处理起来比较容易,不会产生互相的摩擦,使社会能和谐地发展。”[41]
在最高法院这种为保护自己而采取司法抑制的政策指引下,各级地方的法院在司法的过程中,也会结合法院所在地的具体情况,而逐渐形成一些不予立案的习惯性做法。其中最为典型的不立案就是所谓的社会影响大而不立案。而这里的社会影响可能会包括案件涉及原告人数众多;案件内容涉及国家强力推行的社会政策;案件受理后政府必然败诉导致政府合法性的暂时受损;同类事件在当地层出不穷,一旦确立司法先例,将会形成民众大量涌进法院,要求法院支持他们的主张。
2.因其他官僚机构压力不立案
当然在很多案件中,法院之所以不立案是因为法院是嵌入在权力网络中的。法院是党的政法工作的组成部分,必须要服务于党和政府的工作大局。尽管法院在宪法上是和政府的地位平起平坐的,但它在现实中的地位可能还不如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正如贺欣曾经指出的那样,行政法不过是诸多政治控制机制中的一种,相对于警察式的巡查机制、媒体和信访的“报警”机制,行政法通过行政程序和司法审查的形式来限制政府的权力和规范政府的行为。行政法的控权机制对于需要在迅速有效推行其改革政策的政府来说,显得多少有些束手束脚,有碍政府自由裁量权的行使。[42]在这种背景之下,政府常常采取各种手段来压制法院,使得法院无法受理那些理应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在我们的实地调查中,就遇到了一个典型的案例。
1995年5月,太谷县五龙乡政府以薛庄村部分村民犯有“妨碍公务”罪,并有制造假冒伪劣商品和超生、非法占地建房等行为为由,动用推土机将8户村民的50余间民房推倒,家电、衣物全部抢走。8户村民以政府摧毁其房屋53间并抢走财物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乡政府行为违法,赔偿损失36万元。后来,法院因其中2户提出撤诉请求,另6户的代理律师找不到原告人,逾期又不交案件受理费,而视为当事人撤诉予以结案。但是,当8户村民于1996年再次重新起诉的时候,立案还是不立案,再次成为初审法院面临的一个重大考验。于是,我们在调查的过程中,从原告的代理律师处,获得了这样的一份极其难得的基层法院向同级党委、人大的请示报告:
县委、县人大常委会:
1996年4月25日,五龙乡村民许朝东、许朝明、许保国、许保省、许保林等8人,以委托代理的形式,分别具状向县法院起诉五龙乡政府,要求法院依法确认乡政府对上诉当事人推倒房屋行为违法,判令赔偿损失。法院认为,此案案情重大,事关全县大局,遂向县委有关领导汇报。有关领导非常重视,表示抓紧给五龙乡做工作,让乡政府积极认真地做好实际解决的工作,争取让起诉人撤回诉状;并指示,法院可考虑暂不立案。但从最近情况看,乡政府做起诉人的工作成效不大,致有的诉讼代理人依照行诉法第42条“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的规定,多次来院催促,同时上访到中院,有的到电视台上访,中院领导也多次来电或面促催办。县法院处于两难之中。
一
薛庄村部分村民状告乡政府一案,始自1995年8月间,当时8户村民以政府摧毁其房屋53间并抢走财物为由,要求法院判令乡政府行为违法,赔偿损失36万元。后,法院因其中2户提出撤诉请求,另6户的代理律师找不到原告人,逾期又不交案件受理费而视为撤诉予以结案。乡政府摧毁8户起诉人的房屋,有的毁屋一角,有的全屋毁尽,是1995年5月间的行为,当时,薛庄部分村民犯有“妨碍公务”罪,并有制造假冒伪劣商品和超生、非法占地建房等行为,乡政府动用推土机将其房屋摧毁,同时,使起诉人的其他财务[诉状称家电、衣物等]遭受损失,部分起诉人至今流落在外,无家可归。薛庄村个别村民“妨碍公务”,触犯刑律理应受到法制的惩治,其他不法行为亦应当受到处理,但是,乡政府应当依法行政,或交有关部门处理,而直接动用机械摧毁房屋却是无法可依的。起诉人长期无家可归,积怨难排,故又从新起诉。
二
从这次起诉人的接谈情况看,原告对乡政府的行为极为不满,要求乡政府赔偿损失的态度坚决。当事人投诉后,对法院不能依法按时做出立案决定,理所当然地表示不满,现在多次上访,并表示要逐级上访。处理此案的难点有两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