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律法要求刑官以“行文”形式请求临近省份督抚协助缉捕人犯,接到请求侦查协作的“详文”,相邻州县的官吏必须配合行动,否则将导致严重后果的责任官吏“交部照例议处”。
值得一提的是:在传统刑事司法协作的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的移送也是依据一定的规则而行:后逮系从先逮系、轻罪从重罪、少罪从多罪、后罪从先罪。这以《唐律疏议》的规则最为典型:[46]
诸鞠狱官,囚徒伴在他所者,听移送先系处并论之。谓轻从重。若轻重等,少从多。多少等,后从先。若禁处相去百里外者,各从事发处断之。违者,杖一百。若违法移囚,即令当处受而推之,申所管属推劾。若囚至不受及受而不中者,亦与移囚罪同。
【作者简介】
倪铁,单位为华东政法大学。
【注释】《周礼·秋官·小司寇》。
《礼记·月令第六》。
参见沈加本:《历代
刑法考·寄簃文存》,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2213页。
《九章律》是汉代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是汉开国功臣萧何在《法经》六篇基础上,吸收秦律大部分内容,增加户、厩、兴三篇,合为九篇,故称《九章律》。它对于秦律中的捕、囚等专章侦查法规没有变得。
《晋书·刑罚志》。
《唐律疏议·断狱》,第476条,“讯囚察辞理”。
《唐律疏议·断狱》,第476条,“讯囚察辞理”。
《唐律疏议·断狱》,第482条,“诸决罚不如法”条。
宋慈:《洗冤集录今译》,罗时润、田一民译释,福建科学技术出版社2006年版,第142-143页。
本处之“务实”,非指传统侦查措施注重实效,而是指传统侦查措施的采取以“实事求是”为其运作之原则,其务必本于案件事实,而这又是“据证”而为,此即传统侦查措施之“务实”原则。
《礼记·月令》。
当然,在侦查取证的这一历史发展时期中,仍然还存在一些通过“水审”“火审”等神明裁判法来获取某些证据,但其已经慢慢趋于没落。对人证和物证的侦查取证手段比重逐渐上升。
《汉书·赵广汉传》。
《魏书·刑罚志》。
《隋书·裴政传》。
王立民:《法律思想与法律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80页。
《隋书·元褒传》。
郑克:《折狱龟鉴译注》,刘俊文点校,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166页。
希腊先贤赫拉克利特最早使用“逻辑”,他用logos来指称必然推理规则,它是语言中体现的“客观次序”。
《晋书·刑罚志》。
《隋书·裴政传》。此案发于隋朝开皇年间,裴政上奏的背景是:(东宫)右庶子刘荣,性甚专固。时武职交番,通事舍人赵元恺作辞见帐,未及成。太子有旨,再三催促,荣语元恺云:“但尔口奏,不须造帐。”及奏,太子问曰:“名帐安在?”元恺曰:“禀承刘荣,不听造帐。”太子即以诘荣,荣便拒讳,云“无此语”。太子付(裴)政推问。未及奏状,有附荣者先言于太子曰:“政欲陷荣,推事不实。”太子召责之。
郑克:《折狱龟鉴译注》,刘俊文点校,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67-70页。
《宋史·陈襄传》。
宋慈:《洗冤集录今译》,罗时润、田一民译释,福建科学技术出版社2006年版,第22页。
宋慈:《洗冤集录今译》,罗时润、田一民译释,福建科学技术出版社2006年版,第85页。
《大清律例·刑律·断狱(下)》,第412条,“检验尸伤不以实”条,条例第六。
《学治臆说》,第218页。
参见米歇尔·福柯著:《规训与惩罚——监狱的诞生》,刘北成、杨远婴译,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66页。
赵晓华:《晚清讼狱制度的社会考察》,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64页。
中国传统帝国时代一贯强调行刑的及时迅速,最为人们所熟知的“公案”文学形象——宋时开封府尹包拯,他备有龙头铡、虎头铡和狗头铡三口铜铡,判刑后即刻行刑,高效之至。
《明史·张淳传》。
《唐律疏议·斗讼》,第360条,“强盗杀人不告主司”条。
《大清律例·刑律·诉讼》,第334条,“告状不受理”条。
《钦颁州县事宜》,第117页。
《唐律疏议·斗讼》,第340条,“知谋反逆叛不告”条。
《大清律例·刑律·捕亡》,第394条,“盗贼捕限”条。
《大清律例·刑律·捕亡》,第394条,“盗贼捕限”条,附例第一。
《清史稿·职官志一》。
《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问答》。
《后汉书·皇甫规传》。
《清史稿·武亿传》。
《宋史·吕午传》。
陈抱成:《白话二十五史·缉捕推勘术》,辽宁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173页。
宋慈:《洗冤集录今译》,罗时润、田一民译释,福建科学技术出版社2006年版,第3页。
宋慈:《洗冤集录今译》,罗时润、田一民译释,福建科学技术出版社2006年版,第206-207页。
《唐律疏议·断狱》,第481条,“囚徒伴移送并论”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