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控制规则
私力救济所赖以实施的主要规则是实力对比或者合意。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私力救济无需遵循任何规范。私力救济在形式上具有非规范性,但就实质而言,它在不同程度上需遵循各种规范,不仅包括非正式规范,包括法律规范在内的正式规范。与之相应,私力救济多属于非正式社会控制,法律禁止、法律未规定亦未禁止的情形便属此类,但正当防卫、自助行为等法律允许的少数私力救济形式则属于正式社会控制。
私力救济通常被看作一种法律外的行为,但它绝非纯粹、孤立的私人行动,与法律毫无关联。私力救济是当事人不通过法律程序而依靠私人的力量解决纠纷,但在寻求私力救济时,人们可能会诉诸各种规范,包括道德规范和法律规则,会有意无意地借助法律的力量。乔纳森·海、安德鲁·施莱佛提出,甚至黑社会也会选择执行国家制定的法律,因为国家法传播广泛,且长期执行一种公认的规则有助于增加知名度,确立其声誉,因此黑社会愿意选择执行国家制定的法律[47]。可以说,私力救济和私人执法有运用国家法的激励。法律为个人行为提供了一个共同的标准,在许多场合下,当事人是基于法律的背景知识而实行私力救济的。我所调查的民间收债人陈鸿强,在收债时除凭借实力和虚张声势之外,还会运用各种正统性资源,比如,通过诉诸有关欠债还钱的法律规定(尽管不知哪部法律、哪条哪款如此规定,但肯定有这样的条款)而强化自身的力量,最终实现权利救济之目的。可见,法律不只是抑制私力救济,也被作为一种知识运用于私力救济之中。法律规则影响着人们的行动,私力救济总是在法律阴影之下的救济[48]。
4.执法性质
从经济学的视角来看,执法权究竟属于国家抑或社会并不重要,关键在于何种执法模式符合最大化原则。因此,法律执行可分为公共执法和私人执法。公共执法指通过公共代理人(如警察、检察官、税务检查员)发现和制裁违法者。除公共执法外,私人在法律执行方面也发挥重要作用,如为公共机关提供信息,提起诉讼尤其是侵权诉讼,公司和其他私人组织实施内部规章,公共机关委托私人执法等。私力救济是一种以威慑和制约为核心的私人执法,具有威慑、制裁、导向等社会功能。而且,这种私人执法往往效率较高。调查和分析表明,私力救济的威慑会激励相互间的合作行为,导致债务人更多地选择合作,从而导向自发的和平、规范与秩序[49]。因此,私力救济者可视为私人执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