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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力救济的性质(下)

  

  布莱克将社会控制的主要样式(类型)分为四种:刑罚、赔偿、治疗、和解。“刑罚性控制禁止某种行为,并以惩罚保证禁令的实现。??赔偿性控制则是由受害方提起诉讼,他指控某人未履行义务,是他的债务人,并要求对方偿付。治疗性控制和和解性控制是补救型控制,是社会的补救和维持的方法[41]四种不同的社会控制样式的特征见表1。在上述分析框架的基础上,霍维兹在《社会控制的逻辑》一书中也提出了一个分析模型(表2)。


  

  按照社会控制的不同实施主体(控制者),社会控制可分为第一方控制、第二方控制和第三方控制(表3)。与之相应,实施社会控制的主体分别为行动者本人、对方当事人、社会力量、非政府组织和国家(包括政府和法院)。埃里克森把不同的控制者实施的制裁分为:自我制裁、个人自助、替代自助、(非政府)组织执法、国家执法。第一种情况为第一方控制,第二种情形为第二方控制,第三、四、五种情况属于第三方控制。在埃里克森的基础上,结合纠纷解决机制的类型,以及私人执法与公共执法的划分,我概括了表3。


  

  表3 社会控制体系的构成要素[42]


  

  (二)作为社会控制机制的私力救济


  

  1.控制者


  

  私力救济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的控制。不过,作为私力救济控制者的私人并不必定为自然人,私力救济也往往涉及团体和组织的参与,比如,组织罢工的工会,进攻伊拉克的美国,攻击美国的恐怖组织。私力救济虽然多为个人之间的“单打独斗”,但也可能涉及的人数众多,例如,古代的血族复仇、血亲复仇,现代中国乡村的宗族械斗,城市街区黑手党的枪战。国家之间的自助,例如反报、报复、封锁、干涉直至战争,以国家为主体,此时国家的角色类似于私人。私力救济给人的印象通常是一方对他方的攻击,而我把它理解为一种互动行为,具有双向性,当然这种互动存在先后、主次、攻防的分别。因此,私力救济的主体虽然一般指首先实施私力救济的行为者,但许多情形下也可延伸至相对人。与此相应,私力救济的被控制者与控制者的情形基本类似。


  

  2.控制手段


  

  私力救济的控制手段可分为两类:一类针对人身,如搜查、拘禁、侵入住宅、恐吓和胁迫行为;一类针对财产,如留置、窃取、骗取、劫取、抢夺和毁损行为。人身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一般不允许对人身实行私力救济,尤其是禁止私刑,但情节显著轻微的除外。私力救济既可能针对他人,还有可能针对自己,自损型私力救济[43]就是这样。例如,自杀可能被归罪于某人,仿佛被归罪者就是谋杀者,自杀者因此维护了自身的利益[44]。马林诺夫斯基曾细致描述了一个自杀的案例[45]。在现代社会中,声称自杀也构成一种有效的社会控制手段,比如民工爬塔吊讨薪[46]。从控制手段的行为样式来看,私力救济既包括事前性、防卫性、被动性的私力救济,也包括事后性、攻击性、主动性的私力救济,前者属广义私力救济的范畴,后者为狭义的私力救济。事前的私力救济包括预防性自卫行为,例如葡萄牙最高法院1970年11月18日的判决认定,给玉米种子下毒以保护播种地免受鸡啄食而致后者死亡的行为构成合法自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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