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力救济的性质(下)
徐昕
【摘要】私力救济作为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机制日益受到学界关注。私力救济的研究首先有必要厘清其性质。私力救济,既可定位于一种私人自行处理冲突的纠纷解决机制,当事人通过私人力量维权的权利救济机制,也是一种私人以威慑和制约为核心、高度分散、私人执法的社会控制机制。
【关键词】私力救济;纠纷解决机制;社会控制机制
【全文】
二、作为社会控制机制的私力救济
作为社会控制机制的私力救济,意指从社会控制的角度来观察私力救济。实际上,私力救济是一种私人以威慑和制约为核心,高度分散、私人执法的社会控制机制,在社会控制体系中发挥着独特作用。
(一)社会控制:概念与类型
所谓社会控制,是指社会利用各种手段对社会成员实施约束使其遵守社会规范,建立和维持社会秩序的过程。“社会控制”(socialcontrol)的概念最早于1894年引入社会学[38]。美国社会学家爱德华·罗斯1896年在《美国社会学杂志》上发表了一篇题为“社会控制”的论文,1901年推出有关社会控制的社会学论著[39]。早期的社会学文献往往在极为宽泛的意义上使用这一概念,意指社会规制其自身以达到符合适度行为的价值和原则的能力。如罗斯就认为,社会控制指社会对人动物本性的控制。人天性中存在一种包括同情心、互助性和正义感的“自然秩序”,导致人们相互帮助、互相约束,自行调节个人行为,避免社会混乱。但在陌生人社会中,这种“自然秩序”难以约束行为,故须以法律、信仰、宗教、舆论、社会暗示、个人理想、礼仪、艺术、社会评价等社会控制机制来维持秩序。而狭义的社会控制,通常指施加于个人的、以使个人行为符合规范的强制过程。在越轨社会学中,社会控制则被界定为“对越轨的消除和遏制的行动或回应”[40]。
社会控制的类型可以从多方面分析。根据规范的来源和性质,社会控制可分为正式社会控制和非正式社会控制。根据控制主体间的关系,社会控制可分为向上、向下和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控制。根据控制主体及其控制力的性质,结合本文研讨的私力救济主题,社会控制可分为:(1)公力对私力的控制。即国家对私力救济的控制,主要通过设定私力救济的要件、程序、责任等来实现,可分为积极控制(规定许可私力救济的条件)和消极控制(规定禁止实施私力救济的情形),强制性控制(利用法律、政策等强制手段)和非强制性控制(利用社会舆论、风俗习惯、道德、宗教、信念等非强制手段),正式控制和非正式控制。随着公权力日益强大,法律介入越来越多的私人领域,许多情形下的私力救济为法律所禁止,有的则纳入了法律的框架,成为法定的私力救济。(2)私力对私力的控制。拖欠债务是一种私人行动,自行或聘请收债人追债构成对欠债不还行为的制约,而债务人反抗又制约着收债人的私力救济行动。在公权力较弱的社会中,秩序维持主要靠私人的相互制约;而即便在公权力强化的社会,国家也没有必要或可能包揽一切,在许多事项上社会通过私人自治实现相互制约是一种更高明的治理术。(3)私力对公力的控制。对公权力除以公力本身控制外,还可用私力来制约,私人对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构成公权滥用的有效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