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学者提出,程序公正是现代刑事诉讼法立法的基本价值,其本质是刑事诉讼追求实体正义效果最大化的保障。在审判阶段上,应当是程序公正,这是在诉讼阶段的最佳想法。在侦查阶段,应当适度加强国家控制犯罪的能力。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张国家要关注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
关于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原则及立法技术,有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前提假设问题。有学者指出,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前提假设是好的假设还是恶的假设,这需要理性分析。在实践中,立法也好司法实践也好往往是对司法制度作好的假设。比如很多规定是“严禁什么”、“不要什么”,但是没有相应的违反这些条款的制裁措施。另外,有学者指出,实践中基层警察出现一种冷漠化的现象,不作为现象在某种意义上存在,主要是出于对一些考核机制的考虑。这种在某种意义上比乱作为还要严重,必须要面对。还有学者从另外一个角度分析了立法前提假设问题,认为当前刑事诉讼法立法假设与实践中存在许多不一致的现象,值得研究。比如我们刑事诉讼法立法假设往往是理性的人,但实践中往往是感性的人;立法假设往往是休闲的人,而实践中实务人员往往是忙碌的人;立法假设是专业的人,而实务人员往往是非专业的人。
二是关于立法原则。立法应当遵循科学化的原则,对于国际公约和两大法系都有的一些制度性规范,我们就不需要创造什么中国特色的东西。立法怎么保证科学性?这就是要在三大司法机关诉讼权力分配的时候,应该有作为第三方的机关和学者们来参与制定。换句话说,应主要听听他们的意见,而不是实务部门的意见。对于诉讼程序的设定,主要探讨权力的分配和具体程序制度的设定。另外,还要追求立法的民主性原则。参与立法的国家机关往往倾向于保护国家利益,因此在立法过程中还要强调民主学者的建议来限制立法权和司法权。还有学者强调指出,中国刑诉法修改应该关注民生,应该听取民众的声音。
三是立法技术。有学者指出,我们刑事诉讼法的很多措施在实践中很难操作,比如主要证据复印件的移送方式。可不可以这样考虑:在修正案通过以后先不要急于全面施行,先找几个地区来试点,在成功以后,再全面铺开。另外,由于国内东西部地区发展的差距,是否可以考虑多搞几个方案,如东部一个,西部一个,等等。还有学者以日本和其他西方国家为例,建议我们国家刑诉法修改的时候,可以考虑不同的条文规定不同的实施期间,比如规定一些未成熟的法条在未来某时候开始生效。
关于检察权改革的问题。有人认为检察权是以法律监督为本位的司法权力,从权力的内容和行使权力的方向来看,相对于审判权具有边缘性、辅助性和保障性。关于检察监督,有学者建议完善检察监督,充分发挥检察监督在国家公权中的作用。作为刑诉法修改的一项重要任务,要从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的价值取向出发,增加监督手段,强化监督效力,注重从弹性监督向刚性监督的转换。要赋予检察机关必要的监督技能,除了查办各种职务犯罪案件以外,还应该增强对这些违法行为的调查以及增加调查手段。但也有些学者认为,检察监督不应当搞得过火,全面监督、全程监督强调得过火,容易发生一些不好的情况,应把检察监督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