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谈“主义”无济于事,为此我们更多地结合问题来谈主义。中国司法制度改革尤其是理念的转变不可能一步到位,制度的培育在当前尤为重要。下列几对关系需要认真面对。
1.局部与整体。
对司法改革的研究视角应当是立体的和多向度的,改革的方案也应当具有整体性和开放性。只有采取多元的、全方位的、系统的整体推进方式,才能使我国的司法改革突破瓶颈而不至于流于形式。从局部与整体的视角审视司法改革,必须关注以下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外部环境与司法改革之间的互动关系;二是司法权内部构成要素(如司法主体、司法行为、司法客体、司法程序)之间的衔接和配合,最终推动司法改革的良性发展。司法改革涉及司法内部体制改革和整个政治体制改革两个层面。相比较而言,内部改革更具体化、更专业化,易于推进,改革的成本低;而外部改革更宏观、更复杂、难度更大。可以说,两个方面的改革相互促进,相得益彰,目前已经取得的改革成就为进一步的改革提供了良好的基础。[14]鉴于我国还处于法治的初级阶段,支撑现代法治的某些基本条件尚不具备,司法改革不可能企求尽善尽美、一步到位,而只能采取渐进的、改良的方法,从逐步的技术性改良走向制度性改良,即“相对合理主义”。[15]
2.制度移植与文化生成。
清末以来,西方诉讼制度逐渐被引入我国,与之相伴随的西方诉讼文化也在国内得到传播。在不同历史条件下生长出来的法律文化载体具有不同的质的规定性,因此传统法律文化与西方法律制度从一开始就发生着剧烈的撞击和冲突。有学者认为,包括诉讼文化在内的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过程是一个传统法律文化与西方法律文化的冲突过程,也是传统法律文化迎接挑战、扬弃自身,进而实现创造性转换的过程。中国诉讼制度改革既要善于弘扬传统文化(如注重调解),发挥其强大的生命力,也应当借鉴西方诉讼制度赖以存在的一些根本性的理念和制度(如程序公正),为我所用。
3.理论研究与实证研究
我国的司法改革一度“遍地开花”,但热闹一阵后往往销声匿迹。在此背景下,司法改革方法论问题也伴随着对法学方法论的关注而进入我们的视界。司法改革并不能只是建立在理论研究基础上的立法先行,即“先规则,后改革”,这往往会导致改革的失败。因此,我们鼓励司法改革的局部性“试验”,通过小规模的试点来检验所提出的改革方案是否具有建议者所称的优点,并根据实验结果对改革建议进行调整和完善,以使其更加切合实际,这种研究方法是以试点项目为核心,从一个具体问题入手(专题研究),在设计改革方案时始终注意政治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具体分为项目规划、实施试点项目、评估与调整、推广几个阶段,以点带面,逐渐铺开,最终上升为法律制度,并且项目结束还可能仍然继续存在或者独立出去,这种渐进式的改革,比一步到位的理想主义更务实、富有策略性而更能够取得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