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大以来,通过一系列改革措施的实施,逐步健全和完善了司法体制,切实保障了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地解决了人民群众打官司难、打官司贵的问题,加大了对司法权的制约和监督力度,司法队伍的整体素质进一步提高。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加强和改进了新形势下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其后,2005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涉及八大方面共计50项改革措施。2009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提出了30项改革措施。最高人民检察院2005年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以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为目标,以解决制约司法公正和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为重点,以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和加强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为主线,确定了今后一个时期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主要任务。[5]2008年,中央政法委员会会同中央和国家机关的17个部门,提出《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经党中央批准下发贯彻执行。[6]目前全国的司法体制改革正在有条不紊、积极稳妥地向前推进。
二、外国司法改革经验的借鉴
司法制度和司法活动是在特定的社会环境和历史背景下形成和运作的,我们既不能简单地把某些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直接照搬到我国社会,也不应因为国情的特殊而拒绝接受人类先进的法律文化、司法制度和理念。事实上,司法因回应社会需要、独立的价值追求和自身的发展规律而具有趋同之势。[7]在此方面,需要借鉴外国的经验和做法。
(一)司法民主化与专业化并进
司法的民主化改革是世界各国一个共通的特点。例如,日本裁判员制度和检察审查会制度、韩国国民参与刑事裁判制度、俄罗斯陪审制的重建等改革措施都是在司法的民主性上下功夫。
专业化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趋势。在民事司法中,从私力救济到公力救济的发展过程也是纠纷解决的专业化程度提高的过程。公力救济的权威源于其专业而不仅仅是强制。在刑事司法中,专业化是推行法治原则的要求,要求司法行为“中规中矩”。这也是应对纠纷新类型和犯罪智能化、技术性的需要,使司法技能“与时俱进”。
(二)限制权力与保障权利结合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以权利为本位是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和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