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皮书指出,近年来,中国加快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步伐。中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坚持从国情出发,注意借鉴国外有益做法,以维护司法公正为目标,从人民不满意的问题入手,以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为重点,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推进司法民主和司法公开,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这些改革成效主要有:第一,通过加强对司法权的监督制约,一些影响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第二,通过完善刑事司法制度,在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取得新进展。第三,通过改革和完善工作机制,司法效率进一步提高。第四,通过加大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力度,诉讼难、执行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第五,通过改革和完善干部管理体制和经费保证机制,司法公正得到更充分保障。[2]
(二)改革方式:从“自然演进”到“权威推进”
正是党和政府对现代化建设坚强有力的领导,防范和避免了发展中国家在现代化过程中容易发生的严重社会问题,保证了法治建设事业有计划、有步骤、有秩序地稳步推进。一位学者认为,“变革的稳步推进,打破了西方‘自然演进型’模式,开创了一种典型意义的‘权威推进型’法治变革模式。”[3]司法改革被提上日程之初,对为什么改革和怎么改,改革的积极参加者、各地司法机关甚至作为改革直接推动者的最高司法机关也都缺乏清晰的认识。各地司法机关纷纷出台审判方式改革和证据制度改革的规定,学术界对司法改革的目标也各有主张。2004年之前,司法改革的突出特点是,两个最高司法机关“各自为战”,既没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支持、参与和指导,也没有国家人事部门和财政部门等实权部门的介入,更谈不上执政党的直接领导,这种情况无法形成合力,司法部门出台的改革措施也得不到其他有关部门的理解和呼应,使得改革的效果大打折扣。中共十六大作出了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战略决策。2003年,中共中央决定成立全国司法改革领导小组,以指导全国司法体制改革工作的进行。这一决定的作出标志着主导中国司法改革进程的核心机构的出现,以及一种全新的、自上而下的改革策略和模式的最终确立,因而具有里程碑的意义。[4]在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和直接领导下,中央政法委员会坚持从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和影响司法公正的关键环节入手,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组织有关方面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并报经党中央批准,于2004年底发布了《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提出了改革和完善诉讼制度,改革和完善诉讼收费制度,改革和完善检察监督体制,改革和完善劳动教养制度,改革和完善监狱和刑罚执行体制,改革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和完善律师制度,改革和完善司法干部管理体制,改革和完善司法机关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部门、企业管理“公检法”体制等十个方面35项改革任务,成为新中国成立以来集中进行的一次重要司法改革。此后,在各地改革措施和实践基础上,司法改革由点到面,由浅入深,循序渐进,整个改革过程基本平稳、协调,严格遵循认识规律,严格依照司法改革本身所具有的种种特点,一步一个脚印,不搞“大跃进”激进式的改革,保证了各项改革措施的成功实施,也避免了由此带来种种不必要的失败和资源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