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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治理结构的缺陷及其完善

  

  再次,要积极利用基金的费用杠杆鼓励基金持有人的长期投资理财意识,弱化基金持有人的投机意识。在现行基金的费用机制由基金持有人直接负担而不是由基金财产扣除的费用有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其中认购费分为前端收费和后端收费,前端收费在认购时已扣除并不能对投机者形成压力,重要的是后端收费,其随持有期间而递减,在赎回时收取这样可以适当提高后端收费的费用,按持有期递减,提高基金持有人的稳定性。而赎回费本身是为基金的稳定性设计的,在我国规定赎回费最高不得超过3%,但在实践中一般都规定持有两年内收取0.5%,也有少数基金免收赎回费,如华安A股指数基金。由于赎回费记入基金财产而不是归于基金管理人的收入,因此收益归于未赎回的持有人,基于此可适当提高赎回费并随持有期递减,以鼓励基金持有人长期持有。


  

  (三)引进新制度强化持有人监督权


  

  针对我国基金持有人彼此分散、信息不对称、持有基金份额少及基金持有人代表缺位的问题,须设立一个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组织,才能弥补并完善我国现有基金治理结构在组织制度上的缺陷。有学者建议建立持有人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度[7]。基金持有人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基金持有人大会的组成部分,是基金持有人的授权代表组织,其主要职责是:召集持有人大会并就基金持有人的提案组织表决;代表基金持有人与所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署有关的基金契约;审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财产管理运作的报告,并签署发表同意公开披露的信息;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出质询和建议;此外还可以向基金持有人大会建议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起诉讼时,常务委员会也可以作为共同诉讼代表人行使其权利。由于基金持有人可能随时发生变化,因此也可以由其选举独立代表进入常务委员会,在任职一定期限后进行换届选举或者根据需要由基金持有人大会随时进行调整。在这一过程中,那些持有份额比较高的基金持有人,如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等机构投资者因其所具有的素质和比较大的影响力可能更多地进入常务委员会,成为常务委员。他们由于自身利益的原因,为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更能尽职尽责。


  

  笔者认为,这种制度使基金持有人大会制度固定化,使基金持有人维权组织化,可以有效弥补基金持有人维权意识浅薄及持有人利益代表缺位的问题。这就要求基金制度设计上不断降低基金持有人大会的运作成本,要求法律支持基金持有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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