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执政理念的转变,部分群体性纠纷和群体性事件被法院受理,诉讼手段日益成为群体性民事冲突一种重要的化解机制。但是,我国历史上对于此类纠纷更多的是采取行政化甚至半军事化手段进行处理,在整体上缺乏以司法手段进行调整的有效运作机制。面对这种矛盾,法学理论界、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执政党等都站在不同立场逐步探索了从自己的职业角度看来最科学的对策,并有了一些阶段性的研究成果,采取了一些过渡性的措施。但是,从总体上而言,在将群体性的社会经济纠纷甚至政治观点分歧转化为法律纠纷方面,在将复杂的群体性纠纷导入便捷而正当的制度性流程方面,我国还处于初步阶段。因此,借鉴国外同行的成功经验并吸取其教训就显得非常必要和迫切。
在当今世界解决群体性纠纷的多种机制中,美国集团诉讼是最有影响但也争议不断的一种程序制度。退出制与惩罚性赔偿、风险代理被公认为是美国集团诉讼的三大支柱。惩罚性赔偿属于实体法研究范畴,风险代理在美国其他民事诉讼案件中也存在,并不以集团诉讼为限。因此,从程序法学的角度来看,退出制就成为美国集团诉讼的标志性特征。它的突出贡献是:在解决群体纠纷成员“鸡毛蒜皮”之类的小额多数请求权时,实现了“沉默的大多数”与诉讼集团的关系由“排除在外”向“包括在内”的根本性转变。在适用退出制解决的很多群体性纠纷中,权利人的个别利益可能不大,但人数众多足以使侵权人非法占有巨额的非法所得。如果套用传统的民事诉讼制度,过小的诉讼收益和过高的救济成本往往使得权利人选择“忍了算了”,谁也不愿意主动站出来与侵权人“叫板”,但是在内心又幸灾乐祸地希望侵权人“遭到报应”。共产党一再强调,“群众利益无小事”。所以,在我国的政治氛围和法制环境中,对于疏导民怨,保护群众的小额权益,退出制尤其具有借鉴价值,这也是二次退出制对于我们构建中国特色群体诉讼制度的最重要启示。
二次退出制是为了克服一次退出制的缺陷而创设的。这充分说明,即使在美国本土,退出制也还处于不断改良中。所以,我们在借鉴退出制时,一定要充分关注一次退出制本身的缺陷,注重吸收作为退出制最新发展成果的二次退出制的优点。此外,二次退出制还特别突出了行使程序选择权时信息充分的重要性,特别注重防止法律程序蜕变为空洞的形式,这对于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完善乃至整个程序法制建设都极具启发意义。近十多年来程序正义得到了我国法学界和司法实务部门的特别强调。但是,在很多场合,程序往往成了装腔作势走过场的代名词。其中症结之一是程序选择的信息缺乏。例如,在权利人根本不知道自己享有诉权的情况下适用不告不理原则等等。严重缺乏相关信息的选择其实无异于一场赌博。我国在重构代表人诉讼制度时,如果引进退出制,应当着重考虑引进的是作为退出制最新进展的二次退出制;即使不引进退出制,也应考虑在现行的加入制下试行二次加入制,即把选择加入的时间尽量推迟——这些改良措施的精髓都在于确保群体诉讼成员在行使程序选择权时拥有充分的相关信息,而不是以一次不知情的盲目选择为自己的权利画上句号。另外,美国很多法院怠于适用二次退出制的现状体现了法官对于以和解方式解决群体纠纷的重视,而目前我国的民事群体诉讼一般不大可能指望律师或其他组织介入庭前和解,大都是以法院调解和判决结案的。审判力量大量投入群体诉讼,特别是院长、庭长的深度介入,必然减少投入其他常规案件的审理时间或精力。所以,我们在刚开始引入二次退出制时要特别注意中美群体诉讼结案方式的显著差异,并因此而严格限制群体诉讼的受案范围,以免二次退出制刚刚引入就因审判力量严重不足而夭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