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研究与实践指向的完美融合
宋朝武;贺铁鹰
【关键词】理论研究;实践指向
【全文】
2007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揭开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的序幕,而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的理论论证是否充备却是一个令人紧张的悬疑。汤维建教授主笔的《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专题研究》(以下简称《修改专题研究》)就是这样一部驱散悬疑的力作。此书以基本理念、重要制度、审判程序和执行制度的四编结构,依循理念———体制———制度———程序的逻辑线索回答了“民事诉讼法朝什么方向改?”“怎么改?”的问题。
一、民事诉讼法修改的起点:程序正义
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程序正义理念是现代民事诉讼法的魂魄,程序保障是现代民事诉讼法的核心目标。程序正义理念的探讨由来已久,对我国而言尤为关键的是程序正义理念的系统性与时代性。《修改专题研究》从程序正义理念的“新四要素”作了深入挖掘。“新四要素”是:第一、程序本位主义。它要求承认诉讼程序自身的独立价值、要求所设定的程序制度必须是科学的、要求纠纷的解决者和程序的参与者都要充分尊重程序法的明文规定、要求高度重视程序所产生的结果。第二、程序的主体自治理念。它是指在程序本位主义的实定化过程中,要充分重视程序主体的自治功能。具体是指,在民事诉讼法的立法视角上,应当以当事人为出发点进行程序规则的构建;在立法本位上,民事诉讼立法应当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为本位,而不是以当事人的诉讼义务为本位;当事人对民事诉讼程序的进行应当具有充分的参与权、控制权、主导权、选择权和变更权;当事人自我负责的原则。第三、程序的契约化理念。诉讼契约化是诉讼程序“公法私法化”的实际结果之一,是正当程序性原理所必须借助的哲学范畴。当事人对于程序的正当期望和程序选择行为,是运行民事诉讼程序这个车辆的双轮,只有在此双轮之上,程序之车才会在当事人的推动之下向前运转。第四、程序的协同化理念。《修改专题研究》一书结合我国现实详尽地阐释了我国今后民事诉讼法的模式定位,即我们应当以当事人主义为主,兼顾协同主义的某些因素或精神。可以说通过对程序正义理念“新四要素”的阐释,《修改专题研究》使程序正义理念具有了系统性与时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