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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瑕疵设立救济机制选择的法经济分析

  

  除了体制和经济环境方面的因素影响着法律实施的顺畅之外,法律制度本身的内容也会对法律的实施成本产生影响,法律如果在本质上反映社会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符合社会生活实际和客观规律,顺应公众的行为定势,它就会容易得到公众的支持、信任和尊重,人们就会积极地、自觉地去遵守它,从而可以节约守法成本。在实行瑕疵设立否认机制的国家或地区,瑕疵公司是通过诉讼程序被否认的。在我国司法权威不高、法官职业信誉备受质疑、当事人普遍“厌诉”的法制环境下,到底会有多大比例的瑕疵公司会被利害关系人诉到法院,是令人怀疑的,当事人花了大量的时间、精力、金钱,可能换来的是一个得不到执行的判决(人民戏称为“法院白条”)或不公正的判决,得不偿失。特别是,对公司设立瑕疵负有责任的股东在发现公司可能对其不利时,很可能利用诉讼这一制度化的渠道,要求法院否认公司人格,使已被“套牢”的自己解套,这种情形下,利害关系人的损失更是无辜。因此,瑕疵设立否认机制既不能被守法的当事人作为保护自己合法利益“护身符”,反被违法当事人作为攫取不当利益的“挡箭牌”,这样,该制度不会得到多数人的拥护,其实施成本是高昂的。


  

  如上所述,法律制度的实施成本受体制和经济环境方面的因素影响,我国实行瑕疵设立公司法人格扩张机制与我国现有的法官适用法律的体制是相矛盾的,因为法人格扩张机制是与法官有立法功能的体制相适应的;退一步讲,即便不是如此,实行公司法人格扩张机制,需要增加司法人员编制,加大对法官的专业培训,这将是一笔很大的财政预算。另外,法律制度的实施成本还与法律的被接受与认可度有关,法律不被接受和认可,法律的实施成本就高。在法律实践中,人们会以两种方式表达对法律的不接受。一种就是消极的方式,避而远之,规避法律。另一种是积极的方式,便是机会主义行为,即利用现行的法律的漏洞来限制法律明确条款的实施。具体到瑕疵公司法人格扩张制度,人们会发现即使不完全遵守公司设立条件和程序,只要以公司名义从事交易活动,就能够获得有限责任,那么,有什么必要去从事繁琐的、消耗人力和物力的公司设立活动呢!如果真的这样做,那么制定法上对公司设立的实体和程序上的要求便会形同虚设。同时,事实公司和禁反言法赋予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容易导致司法腐败,背离公平正义。因此,事实公司和禁反言在我国的实施成本将是高昂的。


  

  (三)公司瑕疵设立的社会成本分析


  

  法律的社会成本是指法律运行中全社会的总支出,它由私人成本和外在成本两部分组成。[20]其中,外在成本是由社会或其他非受益者直接负担、不易被个人所考虑却最终分摊给个人的费用,如化工厂排除的废气污染了环境,造成周边居民感染致病。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的分离抑或差距在现实经济的存在是一种常态。社会成本可以用来衡量一种制度的合理与否,因为制度是各方利益主体博弈的结果,一种制度给一方带来了微小的成本和巨大的收益,而给社会带来了高额的成本,肯定是社会所不欲的,因此社会成本的存在要求有合理的制度安排。倘若公司设立人通过欺诈或隐瞒重大事实甚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获得注册,与多方交易主体进行交易,使得交易主体陷于其所设的圈套中,等到东窗事发,这样的公司的法人格却被得到维持,而交易相对人的利益损失惨重又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公平和正义便无从谈起。更重要的是这样一种情形,会助长欺诈的社会风气,导致社会诚信丧失。因此,即使实行结论性证书规则的美国,也在其《模范商事公司法》中规定,公司是通过欺诈或隐瞒重大事实而注册成立的,州检察总长可以以公诉人的身份起诉,要求法庭勒令公司解散并将公司的执照吊销。可见,其社会成本是巨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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