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提高商事效率。效率是法经济学的首要目标。效率的目标与追求财富最大化是一致的。由于人力、物力、财力各种资源的稀缺性,法律应能保障人们对效率的追求,以达到物尽其用、人尽其才。商事法上的外观主义原则和商事便捷原则,便是效率的要求。在公司法实践中,公司设立从特许主义、核准主义到准则主义的演进反映着效率是公司设立的追求所在。在公司法实践中,实行维持机制的国家或地区(如美国)追求的就是公司设立与运作的效率。我国新公司法也是注重效率的,如降低注册资本金、改法定资本制为授权资本制、取消股份公司的审批制。作为公司法当中的一项具体制度,公司瑕疵设立救济机制,也应以提高商事效率作为自己的价值目标。
3.维护市场运行秩序。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之一,稳定的秩序是市场经济得以展开和拓展的前提,紊乱或不稳定的秩序必将扰乱市场经济的进程。秩序总是意味着某种程度的关系的稳定性、结构的一致性、行为的规则性、进程的连续性、事件的可预测性以及人身财产的安全性。[14]法律制度(无论是宏观的抑或微观的)在维护稳定的秩序方面居功至伟。一种合理的公司瑕疵设立救济机制不仅能增强各方市场主体行为的可预测性,保护他们的产权,而且能够平衡各方市场主体的利益,为他们提供了稳定的预期,这样有助于实现秩序的稳定。否则,一个瑕疵严重的公司被法律维持和一个瑕疵轻微公司被否认,并且严重与轻微的标准模糊,会弱化市场主体行为的可预测性,不利于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不能有效保护产权,那么稳定的市场经济秩序将是天方夜谭。
4.促进社会正义。自从人类社会发生公正与不公正的社会问题以来,正义一直被视为人类社会的美德和崇高理想,法一直被视为维护和促进正义的艺术或工具。正义是一种公正的体制,诚如,美国法学家庞德指出,正义不是指个人的德行,也不是指人们之间的理想关系,它意味着一种体制,意味着对关系的调整和对行为的安排,以使得人们生活的更好,满足人类对享有某些东西或实现各种主张的手段,使大家尽可能地在最小阻碍和浪费的条件下得到满足。[15]公司瑕疵设立救济机制在促进社会正义方面也应该发挥独特的作用。在我国,理想的瑕疵设立救济机制应该满足相关各方主体的利益期待,使得公司设立人的设立公司自由权、公司债权人的交易安全保障权、公司设立人中非瑕疵责任人和设立后股东的交易安全保障权及期待利益实现权、公司雇佣人的就业保障权充分实现,各方能通过公司这一媒介实现共赢,而不应该差别对待,照顾了一方的利益却兼顾不了另一方的利益;并且在出现瑕疵时,能使利害关系人由畅通的渠道表达自己的利益,实现自己的利益。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社会正义的价值目标。
三、三种公司瑕疵设立救济机制的法律成本分析
如上所言,现代各国公司法对公司瑕疵设立的救济机制有三种,即公司法人格维持机制、否认机制、扩张机制。这三种机制在不同国家的公司法实践中都发挥着积极的作用,这充分表明,这些制度的运行成本对于适用该制度的国家来说是适宜的。在完善我国公司瑕疵设立救济机制时究竟该作出何种选择,需要在立足于我国当前法制环境的基础上,对这三种制度方案进行法律成本分析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