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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瑕疵设立救济机制选择的法经济分析

  

  在公司瑕疵设立制度中,由于存在多个交易主体,相应存在多个权利:公司设立人的设立公司自由权,公司债权人的交易安全保障权,公司设立人中非瑕疵责任人和设立后股东的交易安全保障权及期待利益实现权,公司雇佣人的就业保障权等。[10]如科斯定理所言,倘若交易成本较低时,在瑕疵出现时,交易各方能够顺利进行讨价还价,弥补瑕疵,法律应为各交易主体预留一定的自治空间,这也是瑕疵公司法人格补正机制得以存在的经济根源。倘若交易成本高昂,各交易主体难以达成一致,且瑕疵公司的社会成本较大,此时法律应该选择维持或否认机制对其中的权利进行清洗界定以实现资源最佳配置和效益最大化。


  

  2.公司瑕疵设立的法经济学分析之基本工具。法律成本是指法律系统运作的全部费用支出。它具体包括在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各个法治环节中,当事人为实现权利、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所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资源。法律成本的高低是人们作出法律供给(特别是法律修改和废除)决策的主要依据,是法律主体选择遵守或者规避法律甚至违反法律的行为的晴雨表。[11]法律成本可分为立法成本、实施成本,在更宽泛的意义上,法律成本还应包括社会成本。公司瑕疵设立的三种救济机制在实际运作中也必定会付出相应的立法成本、实施成本和社会成本,正是这些成本的存在,才使得我们有必要去寻求一种成本最小化的制度安排。法律收益是指通过法律对权利、义务、责任的确认分配、救济,促进实现社会资源的最佳配置,满足促进社会正义最大需要和利益。法律的收益不仅包括经济收益,还包括社会收益、政治收益、伦理收益等。[12]


  

  一种法律制度之所以会被创设和延续下来,正是因为该法律制度的收益大于其成本,倘若一种制度的成本大于收益,该制度将因得不到人们的普遍拥护而被淘汰。同时,一种制度能够在相互竞争的制度中胜出,是因为该制度能以更少的成本获得与其他制度同等的收益甚至比其他制度更多的收益。这种“达尔文式”的制度优胜劣汰同样适用于公司瑕疵设立救济机制的选择。


  

  二、三种公司瑕疵设立救济机制的成本收益分析


  

  (一)公司瑕疵设立救济机制的收益


  

  制度作为一种稀缺资源,与其他资源的使用一样,其运行也会带来收益,没有了收益,制度的创建和选择便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公司瑕疵设立救济机制也有着独特的收益。笔者认为,公司瑕疵设立救济机制的收益目标主要有:保障交易安全、提高商事效率、维护市场运行秩序、促进社会正义。[13]


  

  1.保障交易安全。在民商法上,存在静的安全和动的安全两个重要概念。所谓静的安全,是对于主体本来享有之利益,由法律加以保护,不使他人任意夺取,亦称享有的安全或所有的安全,在公司的运作过程当中,各方主体享有的设立公司自由权、交易安全保障权、期待利益实现权、就业保障权是他们享有的基本权利,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动的安全就是交易安全,即主体通过自己的活动取得新利益时,法律对于该项取得行为进行保护,不使其归于无效。股东怀着希望向公司投入资本、雇员践行着忠诚向公司提供人力、债权人承受着风险向公司提供贷款,他们都要通过他们的行动来获得收益。对他们来说,法律保障他们的交易安全是发自内心的渴望。倘若他们非归因于自己的公司瑕疵设立而使其期望受挫,甚至真正被卷入现实损害的漩涡,对他们实属不公。因此,保障交易安全是公司瑕疵设立救济机制理所当然的价值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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