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因此,在财政税收领域树立以纳税人为本(即以纳税人权利为本位)的财政法理念,是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
(二)树立以纳税人为本的财政法理念是宪法保障人权精神的体现
财政法领域如何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实现“以人为本”,是一项重要的研究课题。我们认为,在税收活动中贯彻宪法的人权精神,首先要在思想观念上确立以纳税人为本的财政法理念,重视纳税人权利的保护。换言之,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在财政税收层面上即体现为对纳税人权利的尊重与保障。目前,中国财政税收法律、法规在保障民生、尊重纳税人权利方面已取得了较大的进步,但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体要求而言,仍然迫切需要对此作出更多的改革与完善。我们将宪法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融入财政法理念,为在财税立法与财政法实务中贯彻宪法的人权精神做出努力。
人权的保障,在当代法治国家已经成为最为重要的宣言。尽管到目前为止,关于人权的确切定义,并没有统一的说法,但是人权作为公民所应该具备的基本权利,已经深深地扎根于人们的心中,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了人权所与生俱来的普遍性特征。但是,“人权作为普遍的最低限度的道德标准,其作用与意义绝不止于其自身,它必须并且能够作为一种价值内涵,融入、贯彻于人类所享有一切其他法定权利之中”[17]。具体到财政法领域,纳税人经常面对的是强大的征税机关,其势力的弱小、手段的缺乏、信息的不对称等先天的不足,使其权利很容易被征税机关所忽视乃至非法剥夺。因此,在对居民财产权易于造成侵犯的税收执法领域中贯彻与实现尊重人权的精神理念,必然要求对纳税人的权利给予法律保障上的足够的关注,这是人权普遍性的具体表现,也是对纳税人进行人权保障的必然要求。从现代社会法治实践看,注重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已不仅仅是一个财政法领域本身权利范畴内所能概括的内容,它涉及的是居民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因此,只有从尊重人权的高度来看待纳税人权利的保护,才能给纳税人权利以更为有力的保障。
(三)以纳税人为本的财政法理念是财政法基本理论的出发点
从人权保障角度出发来探求纳税人权利的保护,是财政法理论上的重要立足点。但是,如果仅仅是在财政税收执法中抽象地强调人权,会使纳税人权利的保障流于形式。毕竟人权一词更多的是在普遍意义上加以使用,它强调的往往是最为基本的权利诉求,而一旦涉及到各个现实领域,还需要有更多的具体化措施。所以,笔者认为,“以纳税人为本”的财政法理念,应当确立为财政法理论上的基本立足点。据此构建社会主义财政法律体系,更好地将纳税人权利保护的人权内涵鲜明地展现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