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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僵局及其解决机制

  

  第一,公司僵局的主体是公司中势力均等且相互对抗的两派股东或董事。这两派股东或董事分为僵局的主动方和被动方,前者指不同意对方决策动议的一方,后者指提出决策动议的一方,二者之间具有对抗性。实际上公司僵局中不存在中立方,因为“中立的效果同反对一样,都可能导致形成不了有效的决议或者执行机制断层,因此声称中立者实际上就成了僵局主动方的一员。”[3]


  

  第二,僵持状态的严重性和持续性。严重性是指公司僵局导致公司决策断层或者有效的执行机制被人为阻断,公司不能正常运转甚至停滞,严重威胁到了公司的生存与发展。持续性是指主观上双方都知道在对抗,客观上持续一段足以影响公司运作效率的时间。严重性与持续性使公司僵局与一般的异议与纠纷区分开来。


  

  第三,僵局行为本身既不违法,也没有违反章程或合同的约定。如果僵局主动方的行为是违法或违约的,则被动方完全可以依法追究主动方的责任来打破所谓的“僵局”。正是因为僵局是主动方在合法的表决或议事程序中行使权利造成的,所以才使得司法介入公司僵局变得困难。


  

  二、公司僵局的种类


  

  在公司实务中,公司僵局大多发生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特别是一些股东人数较少、公司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但在一些发起设立的不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因其也具有较强的人合性,也可能产生公司僵局的问题。公司僵局主要有以下一些类型:


  

  (一)董事会僵局和股东会僵局


  

  董事会僵局是指董事会在公司事务管理中陷入表决僵局的情况。例如,《美国标准公司法》规定为“在管理公司事务中,董事陷入僵局,股东又无法打破此僵局,公司因此正在或可能遭受不可挽回的损失,或者因此致使公司的业务和事务已无法根据股东的利益要求而进行下去”。董事会层面出现的僵局可能使公司的运营陷入停滞与瘫痪。


  

  股东会僵局是指股东在表决中陷入僵局,通常表现为在董事选举中意见不一,僵持不下,但并不只限于此。如《美国标准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在表决时处于僵局,而且至少在包括连续两次年度会议的期间内,没有选出继任者,以代替已任期届满或在选出其继任者后将期满的董事。”[4]股东会僵局并不限于选举董事时的表决僵局,股东会在表决决定公司各项重大事务时都有可能陷入僵局。因为只要股东之间存在内部纷争或者分立的派别,就有可能对任何提交股东会议表决的事项形成对立而无法形成决议。在通常情况下,如果股东陷入僵局,公司还可以继续运作,因为此时董事会将无限期地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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