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取事前预防性保护措施,主动避免证人被侵害
对证人的出庭保护在强调事后保护的同时,更应该注重事前预防性保护措施,“防治结合、以防为主”,主动出击,将危害结果遏制在萌芽阶段,以防止给证人的合法权利造成实际损害。
对于证人事前预防性保护措施可以探讨如下制度:(1)设立证人保险制度,确保证人因作证而遭受到意外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能够得到补偿。(2)建立无偿诉讼制度,对于因作证,证人及近亲属受到伤害而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免收诉讼费用,并提供免费律师帮助。(3)建立人身安全保护措施,对于在作证之前,证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安全有受到损害危险的,应由专门人员对其人身安全进行保护。
在必要情形下,可以对欲出庭作证的证人及其近亲属的身份和地址进行严格保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为避免证人出庭作证后其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可以推广证人屏蔽作证制度。运用科技手段使证人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询、法庭的询问,完成作证使命,从根本上预防打击报复行为的发生。
2.建立事后保护措施,防止被任意追诉
对证人的事后保护措施主要是对实施侵犯证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行为人予以刑事处罚,我国《刑法》第307条和第308条规定了妨害作证罪和打击报复证人罪。为避免出庭证人遭受人身、财产上的不必要伤害,可以探讨为证人改变姓名、相貌、住址等,在特定时间内为其提供必要的谋生条件。
对于证人出庭作证,尤其是被告方提出的对己方有利的证人出庭作证,往往在出庭作证之后受到公安机关、检查机关以“伪证罪”名义的任意追诉。由于出庭作证受到司法机关的追诉、侵害比受到来自被告方的侵害更容易打击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更容易使其权利受到不正当侵害且难以寻求救济。所以为防止证人出庭作证受到伪证罪的追诉,首先,应该严格伪证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要明确证人作伪证的主观故意程度和客观行为;其次,对于伪证罪的举证责任应当由控诉方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同时,也应当赋予证人于被追究伪证罪刑事责任时的申诉制度:最后,对于追究证人伪证罪的主体应该严格适用回避制度,对于先前承办案件的公安司法机关人员不得进行侦查、起诉、审判,在诉讼过程中应当充分保障证人之实体和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