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再审程序的发动权归于当事人,以当事人提起再审之诉作为开启再审程序的主要来源后,需要以民事诉权的理念为基础审视再审立案审查,将再审立案审查纳入法定程序的轨道,使再审立案审查程序化、规范化。对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重构再审立案审查程序:
1.明确再审之诉的立案条件与程序。与起诉权和上诉权一样,既然再审诉权是当事人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当事人行使再审诉权,提出再审之诉后,就应当引发法院的立案审查行为,即法院应对再审之诉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受理。对此,须明确再审之诉的立案条件与程序。当事人提起再审之诉,应符合前述再审之诉要件,它亦是法院立案受理的条件。此外,还应当符合程序要件,即提交书面的诉状;诉状应记载当事人的情况、请求再审的原生效裁判、再审的具体诉讼请求、再审事由及证明再审事由与遵守诉讼期间的证据等,同时应缴纳案件受理费。对于当事人的再审之诉,法院应进行审查,符合前述法定条件的,应予立案登记,不符合法定要件的,裁定不予受理。在此阶段,需要提及的,一是立案阶段的审查范围。当事人提起再审之诉,法院决定是否立案受理的审查应为形式审查,只要形式上符合前述要件,法院就应受理,而不能进行实质审查,如审查提交的证据能否证明再审事由的成立等。二是承担审查立案职能的部门。目前,司法实践的做法不一,有的法院由立案庭负责;有的法院由审判监督庭负责。笔者认为,从保护当事人再审诉权,并体现最高法院近年所倡导的"立审分离"原则,对再审之诉是否立案的审查由立案庭担任较为适当。三是决定是否立案受理的审查期限。该审查期限应类比起诉的审查期限,即收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诉状后,法院应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规范再审立案后审查程序。与通常诉讼程序不同,法院对当事人的再审之诉决定立案后,并不直接进入开庭审理阶段,而是要对再审之诉的要件继续进行审查,尤其要对再审事由进行初步的实质性审查,即判断再审事由是否成立。如果再审事由不成立,就判决驳回再审请求;如果再审事由成立,就对再审案件重新审判。对于再审立案后的审查程序,需要明确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是审查组织。对当事人的再审之诉立案后,立案庭应将案件移送到审判监督庭,由审监庭负责再审事由的审查,而不宜由立案庭负责。因为对再审事由的审查涉及到对案件的实体审查,实际上案件已经进入到审理阶段,可能涉及到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等审判行为,上述行为由立案庭实施显然不合适,而应由承担审判事务的审监庭负责较为适宜。至于应由何种审判组织担当,如前所述,实践中的做法不一,我们认为应组成合议庭审查较为适当。(1)这种做法符合法律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要求再审案件的审理必须组成合议庭,而立案后对再审案件是否存在再审事由的审查已是实体审理的组成部分,理应由合议庭进行。(2)符合再审案件的特点。由于再审案件立案后的审查是一个发现案件错误的程序,它既审查程序问题,也审查实体问题,同时还审查原审判决的法律适用,显然不宜适用独任制。(3)有利于当事人对再审裁判的理解与接纳。再审程序以追求程序公正为首要价值目标,程序的设置也应体现程序公正的要求,而由合议庭进行审查,对于实现程序公正,求得当事人对裁判的理解与接纳颇有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