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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执行法律制度的缺陷及完善(下)

  

  2、严格规范民事案件执行移送制度。由于案件移送执行情况在《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确具体规定,当事人无法辨别案件是否属于移送,因此,从程序法上规范民事案件移送制度十分必要,严格区别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案件的范围,即具体规定了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的案件移送执行,并在判决书或调解书尾部写明本案是否属于移送范围及提起执行的方式、期限和法律后果。进一步规范民事案件执行移送制度,以消除当事人对两者混淆和认识不清的情况。


  

  3、确立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制度。


  

  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是不变期间,还是可变期间,以及是否存在中止、中断情形。而确立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制度,规定在申请执行期限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阻碍当事人无法行使申请执行权利时,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权利人因提起申请执行,或双方协商同意延长履行期限,发生申请执行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重新计算。这样的制度设计,从一定程度上可以放宽当事人合理的申请执行期限,还可以进一步加强和巩固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对改善法院执行工作被动状态,具有现实的意义。


  

  (二)构建完善的执行管辖制度


  

  执行管辖制度的设计应以执行效率为主要目标追求,作为一种理性的制度设计,它应对执行实施权的具体落实有所侧重,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方便法院公正审理与执行,这是由民事执行权的强制权本质决定的。


  

  1、重新确定执行案件地域管辖原则,借鉴诉讼中地域管辖的规定方式,明确规定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可由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明确级别管辖,级别管辖之目的在于确定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执行案件的权限和分工。通过这种纵向的划分,使各级法院对各自受理的执行案件有一个明确的范围,通过不同案件在不同级别、不同执行力量法院的分工,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级别管辖的设计不宜一刀切的规定统一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可以建立由当事人选择被告人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和第一审法院管辖相结合的管辖制度。


  

  3、统一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实乃管辖制度之核心,主要涉及同级法院之间对执行案件的权限与分工问题。这种对执行案件的横向划分,对于促进执行力量的有效利用和提高执行资源的合理配置,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对于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可以由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或被执行行为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样设计不仅符合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提高与国际案件执行体系的协同性。而且有利于加强执行法院对生效法律文书的监督,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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