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董国庆,单位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易斌,单位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注释】理论界,把最初由原、被告参加的诉讼称“本诉”,把第三人参加的诉讼称“参加诉讼”。
如果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都是单一的,我们称之为单一之诉;如果两个要素中有其中之一是多数时,我们称之为复合之诉。复合之诉又叫做合并之诉,其中主观要素为多数的诉讼,在民事诉讼中,叫诉的主体的合并,或者叫诉的主观合并,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共同诉讼",客观要素(诉讼标的)为复数的叫诉的合并。离婚诉讼是典型的复合之诉。参见李龙:“民事诉讼诉的合并问题探讨”,载《现代法学》2005年第2期。
廖永安:《论民事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载《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第17卷2001年第3期。
既判力具有相对性,主体范围原则上只及于诉讼中的原告和被告,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是诉讼当事人,法院针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而作出的判决不可能对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产生直接的拘束力,但判决中认定的事实和对诉讼标的的判断在以后的被辅助方与第三人主间的诉讼中可准予免证。最高法院《关于适用(
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75条第4项和《
关于民事诉讼法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9条第1款第4项均规定:当事人对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无需举证证明。
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学新编》,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第176页。
张卫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第三人类型重构”,载《人民法院报》2003年11月14日,也有称“辅助参加人”“准独立第三人”的,见肖建华:“论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重构”,载《政法论坛》,2000年第1期。
本案经二审法院调解结案。
张维迎著:《产权、政府与信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7页。
方福前著:《公共选择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12月第1版,第1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