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完善
——以诉权保障为视角
张立平;陈元庆
【摘要】以诉权保障为本位是民事诉讼管辖制度设置的基本要求。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管辖制度主要是适应计划经济的产物,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在诸多方面已难于满足诉权保障的需要。以诉权保障为视角,检视其内在缺陷,通过明晰标准、消除矛盾、关怀弱势、扩大自主、放宽异议等,强化其诉权保障功能和作用,是管辖制度诉权保障本位化的内在要求和合理选择。
【关键词】管辖制度;市场经济;诉权保障
【全文】
一、管辖制度与诉权保障的关系
诉权保障本位化是现代民事诉讼制度建构的基本要求。民事诉讼管辖制度作为当事人请求司法救济和法院启动审判程序的一项重要制度,与当事人诉权保障密切相关,影响着当事人诉讼行为的进行、诉讼成本的负担,以及实体正义的实现。正如美国法学家伦斯特洛母认为,影响对法院诉求的因素包括技术上的、结构上的和环境上的,其中技术上的因素包括管辖制度。[1]意大利著名法学家卡佩莱蒂认为,影响当事人实效性接近正义的障碍主要有五个方面的因素:(1)律师费;(2)法院成本和其他经济负担;(3)诉讼的必要费用与诉讼标的金额的比例不均衡;(4)诉讼迟延;(5)其他接近司法救济的事实上的障碍等。[2]而民事诉讼管辖制度与当事人律师费用、法院诉讼费用的负担、诉讼便利等均有密切的关系。具体而言,其诉权保障功能和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便利与否是衡量管辖制度诉权保障最基本和重要的标准。当事人在诉讼上的便利是保障当事人接近正义的基本条件,不仅意味着当事人与法院交往距离上的接近,也意味着诉讼成本的降低。管辖制度对当事人诉讼上的方便,主要体现在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中。级别管辖直接关系到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空间距离,关系到当事人在诉讼上的时间耗费和经济负担。而级别管辖规定的合理与否又与一定的经济条件、地理环境、科技发展程度等紧密相关。如我国现行级别管辖制度中规定由基层法院管辖大多数民事案件,便与我国农业人口较多,农村社会居住比较分散,经济不够发达,尤其是许多山区交通不便等有关,以便利当事人起诉、应诉以及参加其他诉讼活动。地域管辖与当事人诉讼上的方便也有密切联系,如规定由与案件有密切联系地的法院管辖,由于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在法院所在地,或案件事实的发生地在法院所在地,即能较好地便于双方或一方当事人起诉、应诉、调查搜集证据、出席法庭参与诉讼、申请执行等。地域管辖中对于人身自由受到法律限制、身体原因行动不便,以及某些当事人诉讼力量悬殊案件中弱势当事人给予特殊的方便,也是诉权保障的重要体现,是诉权公平保障的内在要求。协议管辖通过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管辖法院的自主选择,可以起到依自由意志和协商结果确定其便利诉讼法院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