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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向法理学的中国经济法学

  

  中国经济转型与社会发展变革为经济法理论研究范式的取舍提供了直接的动因与机遇,针对改革中出现的社会经济发展问题,晚近中国经济法学理论研究范式强调和推崇开展实证研究。然而,从实证的角度研究法律现象,对法律实际运行和客观社会效果的经验实证研究,却无法离开价值追问。经验考察不仅只有凭借一定的理论和价值评判标准,在形成一定的假设之后才能得以进行,而且也只有依靠一定的价值评判标准,才能对考察取得的经验材料作出分析和归纳,得出有关法律实际运行效果的正确结论,并进一步提出克服弊端、改进法律实际运行效果的措施。[20]经济法学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做出理论回应时,首先无法回避一定的价值预设,只有坚持既定的理论考究下的价值立场,经济法学才能更好地进行理论分析与批判,经济法学研究范式才能更好地实现反思与重构;其次,对经济法理论范式的法理重构也是重新唤起、承认与实现法律的人文价值,满足人们不断增强的客观需求的必然产物。当然,从终极意义上而言,经济法学的实证研究进路应当回到“以人为本”上来。例如,前文提及经济法学界一般将社会整体利益视为经济法学的基石范畴,但如果经济法的实施带来的是社会个体利益的缺失,那么这种状况将悖离法律的人文关怀。因此,坚持“以人为本”的研究范式与经济法学的社会本位理念并不冲突、也不矛盾。事实上,社会本位是实现“以人为本”的手段,而不是目的。经济法所体现的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带有总括性,全局性和代表性,这种利益的实现最终将使个人利益得到实现,有鉴于此,我们的学术研究也应当突破“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个人利益”的分析框架,[21]加强经济法的人本主义范式研究。


  

  三、研究视域的拓宽与法理背景的支援意识


  

  经济法理论研究视域的拓宽需要法理学知识的支援。相对于传统法律部门(如民法、刑法),经济法是现代法,其理论研究的发展与走向成熟,理论法学的原理与方法的支援是基础性的,甚至是前提性的。当然,在经济法理论研究中确立这种知识的支援意识,决非是简单的嫁接或拼凑,而是要对法理学的知识进行有机的识别、运用甚至需要结合经济法本身的规律进行扬弃与选择。


  

  理论研究视域的拓宽亟需汲取其他学科知识的营养,更要注意到时代的发展及变革,因此,拓宽理论研究视域需要对传统倚赖的法理知识背景进行更替与扬弃。法理学同样存在着基本理论范式滞后的问题,“变革时代的复杂性、不确定性、非理性和偶然性经常撞击与挑战着法学的基本理论范围,因此法律的理论范畴及公理性知识都不可能是永恒不变的教条。我们只有把理性的分析与对活生生现实的非理性体验结合起来,才能把握住法理学作为实证科学的特征。”[22]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们在接受西方法理学甚至整个法学的基本理念与理论智慧时,仍囿于或顽固地滞于对西方自由主义思想及契约理论的一味信奉,而忘却了20世纪以来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学理论的历史变迁。现代西方法理学在对传统法理学的基本范畴与范式进行批判与改造过程中,已然形成了相应的法学思潮与流派。如社会法学派的庞德关于社会利益的描述,罗尔斯关于差别原则的实质正义论述等等,都为经济法学的产生与发展提供了法理学(法哲学)基础。不可否认,在经济社会转型期,在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从“无法无天”到“依法治国”这一进程中,在强调经济发展的同时推崇权利至上及相关立法的制度设计,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对权利本位思潮的倚重以及对相应制度神话的崇拜,在潜意识里抵制或漠视其他法学思想的渗入,极易导致对相关经济立法与执法的漠视,致使法学界普遍对经济法的产生、功能及其运行机制的法理基础研究抱以漠视的态度。例如,经济法的实质性特征与传统法治的形式化要求之间的冲突,集中反映了现代法治的困境。法律正义的核心问题是法的实质正义。任何一个法律系统,只有当它蕴含、承载与实现实质正义的价值时,它才能最终被称为正义的。但是,法的实质正义离不开法的形式正义。因为人们对法的性状的企求,最终要归结于对社会生活性状的企求。人们对法的实质正义的企求根源于对社会生活的安全、平等、自由、效率等实质状态的企求,人们对法的形式正义的企求根源于对社会生活的秩序这种形式性状的企求。虽然一个有秩序的社会不一定是实质上正义(安全、平等、自由、效率)的社会,但一个没有秩序的社会必然是不正义的社会。由于法的形式正义主要起着建构社会秩序的作用,所以,人们对社会秩序的企求必然导致对法的形式正义的企求。[23]以经济法为代表的实质法治既标榜法治的形式正义,又追求法治的实质正义。这种实质法治“试图通过对绝对财产权的限制和对弱势群体的特殊关照,抑制功利主义效率所导致的实际不公平后果;通过对绝对契约自由原则加以限制和干预,防止强者利用形式自由的契约压迫甚至变相奴役弱者;通过对特殊情况给予特殊关照,避免适用普遍、一般规则可能造成的具体不公正结果;通过对市场以及市民社会的私域进行适度干预,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和遏止消极自由所产生的种种弊端……通过非正式解决纠纷机制的再度重视,纠正过分拘泥于形式与形式所带来的实质不合理”[24]。很显然,对实质正义的关注无疑是经济法理论研究的重要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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