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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向法理学的中国经济法学

  

  “范畴及其体系是人类在一定历史阶段理论思维发展水平的的指示器,也是各门科学成熟程度的标志。学术思想的革命总是同范畴的变革相连,与修正或变革理论体系的革命一样,范畴的革命和以基石范畴为核心的研究范式的革命是极其重要的。”[4]经济法学基本范畴的提炼与归纳,需要以法理基础知识为支撑,运用法理学的基本原理与方法,渗透到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研究之中。首先,寻求经济法学语境中特异性范畴的特定内涵和基本特征,需要对经济法学基本范畴的考量标准以及主客观制约因素予以法理判断与剖析。经济法学的特异性范畴,是指经济法学所特有的,与其他部门法学相区别的范畴,以及经济法学与其他法学领域有差异的范畴。[5]并且,在经济法学等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领域,一般会存在由法学整体上的共同性范畴和本学科的特异性范畴组合而成的“组合范畴”,它们具有新的特定的含义,对于法学各分支学科的发展至为重要。这样的体现各个部门法学的特异性的组合范畴,是对法理学上的非特异性范畴的进一步细化或具体化。[6]例如,权力与权利是法学的一对基本(共同或非特异性)范畴,两者之间的关系衍生并组合出“法权”范畴。而经济法学视域中的权力与权利范畴的提炼,如果停留在法学一般范畴层面,则提炼的范畴忽视了经济法学的语境而无法超越原有的权力与权利范畴的法理语义,从而难以跃出传统私法与行政法学的权力(利)范畴语义的樊篱。权力与权利在经济法学语境中的法理生态及表现出来的样态应当是特殊的。从经济法学视角考察,当市场主体的利益冲突无法继续在私人领域内部得以解决,冲突便会向政治层面转移,从而使干预主义得以产生;而随着集中和国家干预的加强,在国家社会化和社会国家化的过程上,便产生了不完全归于传统私法领域和公法领域的一个新领域,这是对古典的私法制度的突破。[7]因此,经济法学视域中的权力与权利运行样态,关键是两者之间的关系及运行机理。经济法学中权力与权利范畴的衍生组合范畴——即“经济法的法权及其法权结构范畴”研究才是最为关键的;[8]其次,经济法学基石范畴的提炼及范畴体系的构建需要法理学原理的运用。[9]基石范畴则是基本范畴中的主导范畴,它是整个法学范畴体系的逻辑起点和基石。而基本范畴以法律现象的总体为背景,对法律现象的基本环节、基本过程或初级本质的抽象,属于法学理论的基本概念。以基本范畴为范畴网络中枢点,将各个基本范畴进行逻辑整合,并按照法学规律有机结合起来,可以建构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体系。在提炼经济法学的基石范畴时,关键在于围绕基石范畴——社会整体利益的矛盾(社会整体利益、个体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的矛盾)的展开、流变、发展、转化及联系,逐步推演出经济法学的主体范畴(如行业协会等社会自治组织)、价值范畴(如实质正义)、行为范畴(如市场规制)、责任范畴(如惩罚性赔偿)等一系列基本范畴,并以此为逻辑起点,构筑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体系;再次,经济法学基本范畴的证伪,关键在于检验经济法学基本范畴对经济法的具体制度是否具有解释力。应当在经济法学基本范畴体系的基础上建构一套科学的经济法学基本原理,这套原理应具有很强的解释力和应用性,能够解释许多现象并广泛应用。这种阐释本身也是对所确立的经济法学基本范畴的一种检验与补证。


  

  二、理论研究范式的取舍与法理价值的评判


  

  “范式”概念能把原来隐含于各种繁杂、琐碎的学术争论之中的总体性、集体性分歧最大限度地彰显出来,使人们对科学研究共时性的分野和历时性的变迁获得清晰的概念和印象。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经济法理论研究取得了很大的发展,对于理论范式的研究与关注是近年来学界探讨的热门话题。[10]然而,经济法学主流理论研究范式的阙如,仍是经济法理论研究向纵深拓展的瓶颈。它直接导致学界对基本理论范式界定的混乱,研究路径、方法的低水平重复,致使经济法理论研究无法推陈出新,形成高度的理性积淀,从而使得其理论解释力广受置疑。在某种程度而言,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中出现的偏差以及理论上的缺陷大部分都与研究范式的混乱有密切关系,因此,应当深入研究经济法学的主流范式,对多元化的研究范式进行整合。[11]并且,经济法理论研究范式存在的这种缺陷,正是导致经济法目前仍然面临被争论、被排斥、甚至被否定的危机的根源。[12]重新拷问、分析与评判近30年来的经济法理论研究范式,对经济法学研究共同体所形成的集体性的学术信念、理论模型、思维方式与研究方法等进行一种冷静的反思与合乎逻辑的取舍,必然需要法理价值的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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