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F实行加权表决制,成员国拥有的份额是计算其投票权的基本依据。根据《基金协定》第12条第5节的规定,每个成员国享有250票的基本投票权,此后按照所持有的份额每10万特别提款权折合1票。例如,美国所持份额为371.493亿特别提款权,加权过后的总票数为371,743票,占总投票权的17.1%。加权表决制使得IMF的议事规则天然向拥有多数份额的欧美发达国家倾斜:按照《基金协定》的规定,IMF的表决方式包括简单多数通过、特别多数通过和一致通过三种方式,特别多数又包括70%特别多数和85%特别多数两种。在需要85%多数通过的表决事项上,握有17.14%投票权的美国实际上拥有了否决权。这使得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在IMF内部占据绝对优势,广大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低收入国家的代表性和话语权严重不足,进而直接影响IMF相关政策制定和执行的合理性与有效性。
这种代表性不足(under representation)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经济体在世界经济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而既有的过度偏向欧美国家的份额分配制度已经严重滞后于现实;另一方面,以非洲为代表的低收入国家限于经济实力,投票权严重不足,在决策过程中日益被边缘化。在此背景下,2006年IMF新加坡年会通过了一项决议,决定启动为其两年的改革计划。改革的第一步是个别增加中国、韩国、墨西哥和土耳其这四个代表性最为不足(most under represented)的成员的份额。根据该决议,中国认缴的份额从原来的63.692亿特别提款权上升至80.901亿特别提款权,[14]在IMF中所占份额从2.98%提升至3.72%,投票权则从2.94%提升至3.65%;韩国的份额从0.77%提升至1.35%,投票权从0.76%提升至1.33%;墨西哥的份额从1.21%提升至1.45%,投票权从1.20%提升至1.43%;土耳其的份额和投票权都是从0.45%提升至0.55%。作为改革的第二步,决议要求在2008年以前对于份额和投票权问题制定进一步的规则。
在此基础上,2008年4月28日,IMF理事会(Board of Governors)通过一份意义深远的改革决议,包括采纳新的份额计算公式并以此为依据增加54个国家(其中很多是新兴市场国家)的份额。决议还含有一项旨在增加低收入国家在IMF中发言权的《基金协定》修正案,[15]内容包括:(1)将基本投票权增加至目前的3倍,即750票,这是自IMF成立以来的首次增加;(2)今后无论IMF如何发展,基本投票权数占总投票权数的比重将保持不变;(3)允许在执行董事会(Executive Board)中代表非洲选区的两名董事(director)各指定一名额外的候补董事(alternate director)。[16]根据《基金协定》第28条,对《基金协定》的任何修改在经理事会通过后,还需另行经五分之三以上并持有85%以上投票权的成员国接受方可生效。[17]大多数成员国将需要获得国内立法机构的批准才能接受修正案,而拟议的份额增加也需要有资格获得该增加的成员国的进一步行动才能实现。因此,这一决议尽管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但其真正付诸实践尚需时日。[18]
即使上述改革方案获得不折不扣地实施,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IMF内部的实力对比仍然处于明显的不对称状态。美国将仍然占据15%以上的份额和投票权,从而在重大事项上拥有否决权;欧盟国家总共拥有超过30%的份额,尽管投票表决是以国家为单位进行,但潜在的整体影响力不容忽视。因此,就构建更加合理的治理结构,在资本多数决的经济原则与一国一票的民主原则之间寻求更为妥当的平衡而言,改革远未结束,而只是刚刚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