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问题是,安全优先兼顾公正的目的观与程序内在价值优先的价值观并不矛盾。也许有些学者会认为,既然程序内在价值优先,而内在价值的核心要素是程序的公正性,那么在刑事诉讼目的问题上就应该确立公正优先的目的观。其实程序本身的公正性价值与人们主观的公正目的并不一定是一致的,公正的程序并不必然会公正地保障人权,正如程序本身的效益性价值并不必然能真正惩罚犯罪一样。刑事诉讼的公正目的能否实现取决于刑事诉讼程序本身公正性的程度以及司法人员是否严格按程序运作。同样,刑事诉讼安全目的的实现也要取决于刑事诉讼程序本身的公正性程度和司法人员是否严格按程序运作。程序本身不公正或者司法人员不严格按公正的程序运作,都会引发人们的对抗心理,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影响社会秩序的安全。笔者认为,根本的问题是不能将安全与公正对立起来,讲安全优先不是不讲公正,而是在既讲安全又讲公正的前提下侧重安全。
三、实现我国刑事诉讼目的、体现刑事诉讼价值的条件
要实现我国刑事诉讼的目的,体现刑事诉讼的内在价值,除了从理论上对其目的、价值进行分析定位以外,还必须在观念和体制上创造有利于刑事诉讼目的实现及其价值体现的主客观条件。
1.要完善现行法律,使刑事诉讼法的各项规定达到程序公正国际标准要求的最低限度。
众所周知,完善的法律制度是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没有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不仅无法实现法治,而且根本谈不上法的价值的体现,不可能实现法的目的。尽管现行刑事诉讼法在许多方面取得了可喜的进步,但与刑事诉讼最低限度程序公正国际标准相比[12],仍然存在着许多需要进一步完善的问题。
首先,在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上,至少必须确立司法独立原则、平等对抗原则。在司法独立问题上,现行法只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也就是说,我国的司法独立只强调法院独立,而没有法官的个人独立。但后者恰恰是刑事诉讼最低限度程序公正国际标准关于司法独立的核心内容。在这一原则问题上,理论界发表了不少很有见地的论著,尤其是谢佑平先生主编的《刑事诉讼国际准则研究》一书敢于突破研究禁区,提出了许多切中要害的思想观点,值得立法部门认真研究吸收[13]。至于平等对抗原则,目前理论界虽然有不少论著涉及到这一问题,但都没有展开深入的研究,然而这恰恰又是抗辩式诉讼模式所必须确立的基本原则[14]。
其次,在刑事诉讼的程序设计上,适应抗辩式诉讼模式的需要,应设立庭前证据展示制度和程序,以实现刑事诉讼的公正和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