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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境与出路:关于侦查阶段律师权利的考察与反思(下)

  

  3.赋予律师调查取证权有利于发现案件的真相。控辩双方调查的证据相互补充,有助于防止由侦查机关单方收集证据的片面性,保证结论的客观真实性。


  

  4.赋予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不会妨碍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侦查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拥有各种强制调查取证的手段,先进技术和设备;而律师作为个人只能通过询问证人、被害人和徒手提取证物等较为落后调查取证方式,怎么可能会妨碍侦查人员调查取证呢?况且律师又不是完全受控于犯罪嫌疑人,不至于会不择手段地让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的制裁。实际上律师作为社会法律工作者,他所维护的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最终目标也是为了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如果通过律师调查取证既维护了法律尊严,又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还为国家节省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那将体现出一种极为理想的诉讼境界——效率和公正。[14](P96)


  

  (五)赋予律师履行职责不受司法追究权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六条之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利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将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这个规定对律师是极不公平的,它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成为悬在律师头上的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给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带来了无法回避的执业风险。自从刑法实施以来,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因履行职责而受到司法机关追诉(其中许多属于滥行追诉)案件时有发生,给律师造成了极大的伤害。由于害怕被追诉,越来越多的律师放弃了承办刑事案件。如果该条款不取消,即使法律上赋予了律师调查权,那也是一项大打折扣的权利。从上述问题可以看出,为保证律师充分发挥其辩护作用,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赋予依法履行职责不受司法追究权极为必要。


  

  总之,扩大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同时加强对这些权利的保障,对于优化侦查阶段的结构模式,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制约侦查权利的滥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作者简介】
申君贵,广西民族学院副研究员。伍光红,广西民族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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